我省拟修订《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
实施四级河长制 停征河道采砂管理费
每日甘肃网5月27日讯(掌上兰州·兰州晨报记者梁峡林)5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实施四级河长制,停征河道采砂管理费。
现行《条例》共六章35条,修改后共六章37条。重点修改了如下内容:
发挥河湖长制重要作用。明确省、市、县、乡、村河湖长组织体系以及各级总河长、河湖长、河长制责任单位的职责,健全河湖长制考核问责机制。全面推行河道警长制,建立健全河道管理联合执法机制,使河湖长制成为河道管理保护的重要制度保障。
明确河道管理部门的职责与名称。取消了省属流域管理机构的行政职责。
加强对河道采砂的监管。对“沙石料堆放、转运、清理、平整”作出更严格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监管力度。
体现“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明确了黄河干流及湟水、大通河、渭河(泾河)和石羊河、疏勒河、讨赖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查权限,删除了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的规定。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还对修订草案提出修改建议:
建议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修订草案中补充完善相关禁止性条款,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矿渣、石渣、煤灰、垃圾;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头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等危害河道安全的行为作出规范。同时,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中增设相应罚则。
建议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修订草案第三十条中增加“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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