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甘肃客户端7月26日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李杨)今天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
《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自主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自2017年9月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2020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作了第二次修订。同时,新一轮机构改革后,部分政府部门名称和职责发生了变化。因此,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和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条例(修订草案)》共八章三十八条,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补充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方面的规定;加强了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企业管理;完善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收费制度;严格了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法律责任。明确提出“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推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提出“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或者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三十四条提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农村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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