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多卖”被揭穿 卖家仅愿返还购房款
法官:还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每日甘肃网1月3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张某本以为以优惠的价格购买到了一套心仪的房屋,没想到遭遇“一房多卖”。事发后,卖房者的父亲只愿返还购房款,拒绝承担其他赔偿。近日,此案经西固法院审理后判决生效,卖房者除了要退还张某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外,还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不看房签合同 购房有优惠
去年2月,张某通过房产中介看中了胡某位于西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张某本想实地查看房屋状况,但卖房人胡某声称自己没带钥匙,无法前往看房,并表示如果张某当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他愿意在原定购房款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优惠。面对巨大的优惠诱惑,张某不再坚持看房,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就房屋总价款、付款方式、违约金等事项达成了一致。后张某向胡某支付了部分购房款,胡某承诺一个月内协助其办理过户登记。转眼一个月过去了,胡某杳无音讯,张某这才实地前往房屋查看,竟发现自己购买的房子已被他人居住。
原来,这套房屋自始至终都登记在胡某父亲名下,胡某父亲早在一年前就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只是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胡某明知自己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但因为生意急需用钱,所以擅自将父亲的房子卖给了张某。得知真相后的张某很生气,找到胡某的父亲,要求退款并赔偿损失。胡某的父亲虽然同意返还张某此前支付的购房款,但不同意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于是张某向西固法院提起诉讼。
争论焦点 购房合同有效吗?
案件开庭时,被告胡某的诉讼代理人表示,涉案房屋一直登记在被告父亲的名下,被告胡某并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其与原告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按照法律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产生的法律后果为返还原物、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等。现原告张某并无证据证明被告擅自卖房的行为给其造成了实际损失,故被告只需向原告返还其之前支付的购房款。
据办案法官介绍,民法典第2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购房合同是转让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在合同成立时生效,即使未办理物权登记,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虽然买房人拿不到房子,但房屋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针对此案,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胡某并未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也未取得其父亲的授权委托进行售房行为,故被告胡某向原告张某出售房屋构成无权处分,属于根本违约,应当返还购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已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且该条款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
据此,西固法院判令被告胡某返还原告张某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并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版权声明
为加强原创内容保护,日前,甘肃日报、甘肃日报报业集团各子报、甘肃新媒体集团各平台已将其所有的版权统一授予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进行保护、维权及给第三方的授权许可。即日起,上述媒体采访、拍摄、编辑、制作并刊登的,包括文字、图片、摄影、视频、音频等原创作品,文创产品、文艺作品,以及H5、海报、AR、VR、手绘、沙画、图解等新媒体产品,任何机构、媒体及自媒体未经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许可,不得转载、修改、摘编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并传播上述作品。
如需使用相关内容,请致电0931-8159799。
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
相关新闻
- 2021年12月16日孙子继承房屋 要求继祖母搬离 法院:有违公序良俗原则,不予支持!
- 2021年12月11日房屋外墙脱落伤人伤物频发 该由谁负责?该由谁维修?
- 2020年12月24日假离婚为买房 真离婚真的没了房
- 2020年12月10日敦煌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