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原县人民法院线上审结一起网络购物纠纷案
每日甘肃网6月7日讯 据陇东报报道(通讯员黄建国)日前,镇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络购物纠纷案,买家因拒绝退货最终赔偿店家204元经济损失。
1月30日,刘某通过某购物平台在陈某所经营的店铺下单购得牛仔裤一条。2月4日,快递送达,刘某签收货物。2月12日,刘某以裤子存在质量问题为由申请“仅退款”,根据急速退款规则,平台直接将货款退给了刘某。
退款成功后,陈某与刘某多次沟通,要求刘某退回裤子或退还货款,但刘某不予理会。随后,货、款两失的陈某将刘某起诉至镇原县人民法院,要求其退还货款并赔偿诉讼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04元。
案件审理中,镇原县人民法院法官指出,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通过网络购物可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民法典》也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法官认为,刘某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在使商家蒙受财产损失的同时,扰乱了网络交易秩序,不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经过法官释法说理,刘某最终认识到他的行为不仅违约,还构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遂同意赔偿陈某相关损失204元。
在此案办理过程中,考虑到商家陈某位于广东省深圳市,买家刘某位于镇原县,两地距离遥远,法官通过线上全程审理了案件,极大地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真正将司法为民落到了实处,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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