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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贷款逾期后拒不应诉 法官:放弃辩护,也失去了争取有利结果的机会

 2026/04/24/ 08:59 来源:兰州日报 记者 张烁

以案说法

贷款逾期后拒不应诉

法官:放弃辩护,也失去了争取有利结果的机会

  近日,西固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当事人贷款逾期但又拒绝出庭的案件。案由是这样的:王某为贷款买房,与银行、房产公司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了借款金额、利息计算方式、还款期限及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约定,房产公司对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提供阶段性连带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从阶段性保证人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并办妥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止。合同同时约定,“借款人未按约定日期足额偿还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对抵押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放款,王某也在入住房屋一年后顺利办理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然而好景不长,短短几年后王某就因收入锐减无法正常还款,连续拖欠了6个月还款,期间银行多次催促王某履行还款义务,但王某依旧没能还款,于是银行将王某起诉至西固区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仔细审查了银行提交的证据材料,也调查了被告王某的经济状况,对王某的遭遇很是同情,并希望银行考虑王某的实际困难,适当作出让步。原告银行认为法官言之有理,在诉讼后给出了自己的调解意见:只要王某偿还逾期钱款并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定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可以在罚息、复利等方面予以让步。

  按说是被告王某违约在先,现原告银行又作出让步,对王某而言无疑是最有利的结果。但令人没有想到的是,被告王某却选择了拒绝应诉,无论法院如何传票传唤,也不管办案法官怎样沟通解释,王某就是置之不理,完全放弃了为自己辩护、争取合法权益的机会。无奈之下,调解最终破局,案件进入开庭审理环节。

  在被告王某拒不出庭的情况下,办案法官对本案缺席审理。法官审理后认为,《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系原、被告双方及案外人房产公司的共同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均应依约履行。现被告王某已连续6个月未按期足额还本付息,构成违约,依照合同约定,案涉贷款发生借期提前届满的法律效果,银行有权诉请王某清偿剩余全部债务并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银行诉请王某偿还借款本息,并向其计付至债务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的诉请符合《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予以支持。此外,因案涉房屋已办理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银行在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时即已取得涉案房屋的抵押权,故银行与房产公司约定的保证责任的解除条件已成就,房产公司不再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最终,西固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银行的诉讼请求,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未足额偿还贷款虽然构成违约,但只要与银行积极沟通协商,还是可以争取到合理的解决办法;但如果置之不理,逃避责任,甚至在诉讼环节拒绝出庭应诉,丧失的不仅是自己的诉讼权利,更是为自己争取利益的机会。西固区人民法院借本案提醒广大贷款人,在还款遇到困难时,逃避永远是“下下之策”,只有正视问题并主动协商解决问题,尽最大努力争取银行的理解,才是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

  记者 张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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