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申请认定材料包括:
(一)兰州市众创空间申请表;
(二)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注册证照(复印件);
(三)众创空间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众创空间管理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众创空间建设运营方案,包括具备的条件、建设内容、运营机制、可提供的服务、年度建设计划、保障措施、众创空间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文件等;
(六)众创空间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和其他融资服务机构名单;
(七)众创空间为入孵创客、创业团队或创业企业提供融资证明材料;
(八)在职管理人员和辅导人员名单;
(九)入孵小微企业和团队名册;
(十)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向所在县区或兰州新区、兰州高新区、兰州经济区管委会的双创工作负责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二)市科技局受理申报材料后,会同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工信委组织专家通过实地查验和集中审议的方式进行复审,形成复审意见。
(三)市科技局局务会根据复审意见进行综合研究形成审定结果。
(四)审定结果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对外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认定为兰州市市级众创空间,颁发“兰州市(市级)众创空间”牌匾。
第八条 被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的单位,其原产权和隶属关系不变。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经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由所属县区及兰州新区、兰州高新区、兰州经济区管委会的双创工作负责部门进行日常管理,并接受市双创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发挥好兰州众创孵化联盟作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投融资对接、创业培训、市场推广、技术交流等活动,推动企业和创业服务机构有效对接,集中组织项目路演等创新创业活动。
第十一条 众创空间应积极协助入孵创新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财务管理、纳税申报、知识产权申请等服务;鼓励支持众创空间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专业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提升管理团队综合素质,不断丰富、拓展众创空间服务能力。
第十二条 众创空间应为孵化成熟的创业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在对应孵化器、加速器或科技产业园内继续加速孵化积极推荐对接,协助办理地址变更、迁出众创空间等手续。
第四章 评估与考核
第十三条 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应当建立完善运行机制、创业辅导制度,规范企业入孵制度、企业毕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制度机制,并积极探索开展新型孵化模式。
第十四条 对通过认定的众创空间实行定期工作指导、年度考核与动态管理。根据众创空间年度开展的培训辅导次数和培训人次、入孵的小微企业和团队数、毕业团队注册企业数及其开展的业务情况等指标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市级认定的,经查实后取消其市级众创空间认定;骗取财政资金支持或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按规定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建立众创空间绩效评价体系和退出机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市级众创空间,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众创空间认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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