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签订仲裁条款 10年前的旧账被厘清
每日甘肃网5月22日讯(兰州晨报/掌上兰州首席记者李辉 通讯员张红梅)10年前,购房者张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围绕“涉案房屋是否已经交付?”的问题,双方10年来一直各执一词。5月21日记者从兰州仲裁委员会了解到,这笔久远的陈年旧账日前终于通过仲裁的形式被厘清。兰州仲裁委员会也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合同中一定要记得签订仲裁条款,即使产生了纠纷,还是可以通过仲裁制度快捷、公正地解决。
1 案情介绍
申请人张某在某楼盘购买房屋一套并与被申请人甲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自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据合同交了房产首付款,剩余款项办理了贷款。但在甲房产公司交付房屋过程中,申请人又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缴纳了有线电视费、天然气初装费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因该房屋多处存在问题,且被申请人又无法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文件,故申请人张某拒绝接受。后经协商,被申请人甲房产公司维修了房屋部分问题,未完全解决问题,申请人仍拒绝接受。2018年4月,被申请人以办理房产证为由而要求申请人交物业费,申请人分两次补缴了物业费。迄今为止,被申请人仍然没有交付房屋,故酿成纠纷,申请人依据合同约定申请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争议焦点
涉案房屋是否已经交付?围绕该争议焦点,双方发表了各自意见。申请人认为,双方没有签署过房屋交接单之类的任何文件,故房屋并没有实际交付,涉案房屋仍存在质量问题,被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申请人则认为,涉案房屋已经交付,即已经向申请人交了钥匙,且申请人予以签收确认,但相关签收单据已经遗失,故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仲裁庭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在不违反现行立法规定的前提下,理应诚实信用的全面履行合同,先履行方履行完约定义务后,后履行方应当依约及时履行约定义务。就本案而言,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充分尊重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在申请人及时支付购房款后,被申请人理应及时交付房屋,若房屋存有质量问题,申请人有权拒绝接受,故被申请人行为属于违约,理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最终,在仲裁庭主持调解中,因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裁决:被申请人交付所购买的房屋及其《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退还物业费并支付其利息;仲裁费以及申请人的律师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3 法律提示
以本案作为基础,兰州仲裁委员会从法律层面提醒广大市民,在合同双方签约时,要注意:
第一,当事人应具有契约精神,双方签字确认的合同必须按期履行,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就本案而言,在申请人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完毕购房款后,被申请人应及时交付房屋,但未及时交付,并长达十年之久,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在被申请人败诉后,还应承担申请人的律师费。
第二,发生纠纷后,应当及时处理,并且要保护好证据,即合同双方要有证据意识。就本案而言,房屋是否交付是本案的关键问题,在申请人一直否认被申请人交付了房屋钥匙,尽管被申请人一直强调已经交付,却没有提交相应证据(交接单据)予以佐证,为此,必然要承担败诉风险。
第三,仲裁解决纠纷具有独立、公正、高效、快捷、一裁终局等优势。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调解的,仲裁庭亦可以居中调解,一旦达成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且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以,合同中一定要记得签订仲裁条款,即使产生了纠纷,还是可以通过仲裁制度快捷、公正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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