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公开发布两起恶势力犯罪案件判决结果
每日甘肃网兰州讯(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朱婕)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陈某某(甲)等8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案件和朱某某等24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甲)伙同被告人陈某某(乙)、陈某某(丙)、田某某、周某某、刘某在共同犯罪中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经常纠集在一起,先后在兰州市城关区雁滩附近娱乐场所内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陈某某(甲)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被告人陈某某(乙)、陈某某(丙)、田某某、周某某、刘某属该犯罪集团的固定成员,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系其他成员。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甲)等人系恶势力集团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予以支持。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首要分子陈某某(甲)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罚金3000元,其余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朱某某案为城关法院审理的首例涉黑案件。法院认为,以被告人朱某某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朱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对整个组织的发展、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带领组织成员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首要分子朱某某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4名犯参加黑社会组织罪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三年不等的刑罚,并处20万元至5万元不等罚金。另外10名被告人未涉嫌参加黑社会组织犯罪,分别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四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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