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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至5月31日 甘肃省各林区及林缘区实施禁火

 2020/04/01/ 17:19 来源:甘肃日报-新甘肃客户端 记者 徐俊勇

  新甘肃客户端兰州讯(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徐俊勇)为有效保护甘肃省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2020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甘肃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决定自4月1日至5月31日,在全省各林区、牧区和农区的公益林、生态治理项目区及林缘区实施禁火。

  禁火令规定,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草区,严禁农事活动焚烧秸杆、垃圾、废旧地膜及野外烧荒,严禁在进行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严禁野炊和举办篝火活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林区、牧区和林缘区进行爆破、狩猎、烧火驱兽等涉火活动,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为确保禁火令落到实处,全省各级林草防灭火部门和林草经营单位要设卡严查,各有林单位、草原防火重点区、旅游景区要立即成立禁火队,加强野外巡查,在禁火区进山路口严格盘查,及时制止一切野外用火,重点做好林草区、风景区的火源管控。要全天值守,各级应急、林草、森林公安、自然资源、森林消防部门要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组织实施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另外,林草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护林护草防火责任,必须认真落实各项禁火措施。进入林区和景区的车辆和个人,要自觉接受护林(草)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

  凡违反禁火令规定,造成森林草原火灾,构成犯罪的,公安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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