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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法院发布2019年度十大案件

 2020/04/17/ 18:56 来源:每日甘肃网 记者郭秀睿

  每日甘肃网讯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郭秀)4月16日,甘肃省法院召开闻发布会,公开发布2019年度全省法院十大案件。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闻发言人任建国介绍,此次发布的十大案件都具有很强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有的案件社会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有的案件审判效果好,对同类案件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参考作用;有的案件标的大,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好;通过典型案件的发布,以案法、法明理,更好地推动法治文明,为法治甘肃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019年全省法院十大案件:

  案例一:董某等38人诈骗案

  2015年6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董某、肖某、曾某为实施电信诈骗,冒用他人信息先后注册成立了北京国信建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建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通招聘,组织杨某、张某等35名被告人,以夸大培训效果、试题资料押题精准度或者编造公司能“包”“保”相关考试等谎言骗取被害人信任,实施诈骗。先后致使全国各地数百人受骗上当,犯罪数额高达9670640元。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其他各被告人判处五年及以下不等有期徒刑;对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等9人因情节相对较轻,判处缓刑;对被告人某某、刘某某等8人单处罚金。

  案例二:胡鑫、胡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胡鑫、胡刚系亲兄弟,2008年开始,二人相互投资、相互勾结,先后成立多家公司,以经营各自公司为名,招募成员,形成稳定的组织结构,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裁判结果:对该涉黑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胡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胡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五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对全案予以维持。

  案例三:徐某抢劫案

  基本案情:2005年8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来到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农垦大厦院内意图抢劫。强行进入房间持刀向王某索要钱财,遭到王某反抗。二人扭打、夺刀过程中,徐某在王某身上刺三十余刀致王某当场死亡,王某之子某某(年8岁)发现后上前拉扯、阻挡,亦被徐某刺十余刀并当场死亡。后被告人徐某换上男主人的衣物并抢走笔记本电脑、手机后逃离现场。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徐某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核准,日前,被告人徐某已被执行死刑。

  案例四:甘肃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袁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袁某诉称:甘肃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业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袁某作为投资者受到损失,其购买证券的时间在酒业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至揭露日之前,符合法定损失的因果关系,请求酒业公司向袁某赔偿损失21669377元。

  裁判结果: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民事判决:酒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袁某损失21669377元。宣判后,酒业公司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驳回袁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五:中国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与甘肃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6年,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商品房后,与某资产管理公司甘肃分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由其承租涉案房屋办公使用。 因某房地产公司未能按期交付房屋,某资产管理公司甘肃分公司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搬入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进行办公,后其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房地产公司立即提供涉案房屋房屋使用说明书、房屋质量保证书、竣工验收备案表,并支付逾期交房期间的违约金及搬入涉案房屋办公房屋实际验收合格之日的违约金。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某房地产公司延迟交房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对于主张“两书一表”的违约责任未予支持。省法院二审认为,对于某房地产公司逾期交付“两书一表”的违约行为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鉴于某资产管理公司甘肃分公司已享有房屋使用权,其损失不再表现为租金的情形下,如仍按照已付房款为一定标准主张违约金明显过高,依法向某房地产公司释明后予以了调整。另外,因某房地产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其违约责任不断扩大,也是形成本案诉讼的唯一原因,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应由某房地产公司负担。

  案例六:兰州某商贸有限公司诉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上诉一案

  基本案情:2017年5月24日,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对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公司销售的兰州某商贸公司于同年5月4日生产的规格型号500克/袋、质量等级为优级的白砂糖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色值实测值为166,高于《白砂糖》标准指标“≤6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裁判结果:二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省食药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七: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诉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中国业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在生产电解过程中,将阴极炭块渣堆放在兰州市红古区平安镇岗子村附近的山神沟、撒拉沟内。2016年8月,该渣被列入危险物名录。2017年9月,环保组织两次曝光被告中兰州分公司在野外堆放、倾倒阴极块等大量工业料的新闻报道,被生态环境部通报批评,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裁判结果:经甘肃矿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已经调解结案。

  案例八:某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洪、李某、朱某强侵害商标权及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6年兰州市公安人员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西路查处李、朱强、李制造、销售假冒白酒的窝点,现场查扣大量假冒成品白酒及包装材料,共涉及假冒42度四星世纪、52度四星世纪、42度五星世纪成品白酒,合计价值155400元。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李某、朱某生产、销售假冒某系列酒的行为,侵害了某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某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外观设计专利权,判决:一、李某、李某、朱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某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326728元(含维权合理支出126728元)。一审宣判后,李某以一审法院判决赔偿数额过高为由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九:某学生公寓执行案

  基本案情:2019年1月16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某学生公寓的8个民事判决书指定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执行。位于兰州市安宁区的某公寓是由社会企业投资兴建的完全社会化的校外学生公寓,公寓周围有西北师大、甘肃政法大学、兰州交通大学等高校。

  执行结果: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于1月24日立案执行。1月31日,该院通过网络摇号选取了评估机构,该公司因故不能评估遂向院退回委托,林区中院又另行委托其他公司进行评估,经过异议后,3月27日,林区中院将某学生公寓在淘宝网挂网拍卖。4月28日10时,西北师范大学以最高价竞得某学生公寓。5月30日,应西北师范大学申请,林区中院在某学生公寓广场举行了公开交接仪式,将某学生公寓交付西北师范大学。拍卖款清偿被执行人所欠债务后,剩余部分全部退还。

  案例十: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支行与内蒙古某煤集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基本案情: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银行与被执行人内蒙古煤集团金昌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等四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涉案标的3亿4千多万元,是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建院以来受理的执行标的额最大的执行案件,案件的执行关系到全省知名民营企业的生存问题。

  执行结果:最终在不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履约金额达3.2亿元,申请执行人撤回了对该案的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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