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甘肃网4月14日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郭秀睿)今天,记者从省法院获悉,2019年至今,甘肃省法院共受理涉野生动物保护刑事案件72件,审结70件。其间,还审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案件23件,提升了社会公众对野生动物及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对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甘肃作为我国野生动物资源较为丰富的省份之一,共有野生动物650多种,属于国家保护的稀有珍贵动物有90多种,其中属一类保护的24种,二类保护的24种,三类保护的4011种,有大熊猫、金丝猴、麝、猞猁等世界珍贵动物。
近年来,甘肃省法院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审判工作,完善野生动物司法保护体制机制,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据悉,在受理的案件中,涉及祁连山河西走廊生态区案件22件,黄土高原生态区案件9件,黄河流域生态区案件28件,长江上游白龙江流域生态区案件13件。涉及的野生动物包括: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雪豹、马麝、辐纹陆龟、藏羚羊;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岩羊、马鹿、红腹锦鸡、鹅喉羚、斑羚、红隼、雕鸮、苍鹰、白尾鹞、鵟、雀鹰、猞猁、黑熊、苏卡达龟;其他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沙鸡、斑鸠、石鸡、野鸽、野兔、麻料鸟、画眉鸟、相思鸟、雉鸡、小麂、野猪等。
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保护庭庭长王烨介绍,为了加大野生动物跨区域司法保护力度,全省法院不断加大对野生动物及其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以及生物多样性的司法保护,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全面推进生态环境多元共治,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维护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秩序,加强与野生动物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的沟通,积极推动建立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环境资源工作协调机制,与省检察院、生态环境厅、公安厅等相关职能单位衔接,共同制订《甘肃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构建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府院联动”工作机制。
案例一:
基本案情及裁判结果:2018年11月初被告人杨甲某、杨乙某携带钢丝扣、铁夹闹、“3911”(农药)等作案工具,私自进入甘肃省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肃南县大依玛隆冰幅沟,布设钢丝扣37个和铁夹闹2个。综合肃南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全案侦查、勘验取证情况,自2018年11月初至2019年1月中旬期间,被告人布设的钢丝扣和铁夹闹共猎杀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马麝6只。甘肃省祁连山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甲某、杨乙某侵犯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秩序,破坏了自然保护区动物资源的平衡,对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生态环境平衡及野生动物的多样性造成了严重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作案工具依法没收;扣押的马麝尸体五具、马麝腿两条、马麝尾巴四条、马麝牙齿三颗、马麝麝香少许予以没收,由肃南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依法处理;杨甲某、杨乙某二人连带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8万元;判决生效10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案例二:
基本案情及裁判结果:2018年9月份被告人根某某在成都荷花池中药材市场以500元价格购买带角藏羚羊头骨一个,并将带角藏羚羊头骨从成都运至武威,摆在自己经营的藏饰珠串店出售;2019年4月10日,根某某在武威市凉州区沙井巷古玩店一流动摊贩处以150元价格购买棕熊趾制品一个,并将其摆在自己经营的藏饰珠串店出售。2019年4月30日,被凉州区森林公安分局当场查获。经分子生物学DNA数据分析比对,扣押送鉴的1号动物样品为藏羚羊头骨,藏羚羊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号动物样品为棕熊的爪,棕熊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根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根某某非法狩猎藏羚羊带角头骨制品1个、棕熊爪趾制品1个,依法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三:
基本案情及裁判结果:2017年7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在陇南市康县长坝镇吴坝村陈院社一地名为“三阔湾”的地方架设电网,并于每晚10时通电用于捕猎,次日凌晨2时断电,其间共捕获4只野猪并向村民出售,后被陇南市森林公安局康南分局查获。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作案工具依法没收;承担鉴定费用并在市级报纸上登报向社会公开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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