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开车行经人行横道不减速、未避让行人罚款200元
每日甘肃网4月18日讯(掌上兰州·兰州晨报记者张秀芸)4月17日记者获悉,4月1日,经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共八章,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条例》指出,公共停车场(库)、公交场(站)建设应当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并与城市建设和改造同步进行。机动车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在道路范围内施划临时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设置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停车障碍。客运出租车应当遵守临时停车规定,即停即走。设有客运出租车停靠站点的,应当在停靠站点停车候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合理设置通勤车辆停靠站位。
开车行经人行横道不减速、未避让行人罚款二百元
《条例》指出,十二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驾驶自行车,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驾驶电动自行车,但均不得搭载人员。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条例》规定,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不按规定通行的行为,处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机动车驾驶人有不系安全带的行为,处五十元罚款;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保险标志、检验合格标志的行为,处一百元罚款;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未避让行人的行为,处二百元罚款;驾驶拖拉机进入高速公路的,处一百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不系安全带的行为,处二百元罚款。
《条例》指出,禁止机动车安装和使用妨碍行人或者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照明、音响以及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装置和材料。机动车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不得粘贴、喷涂妨碍安全驾驶的文字、图案,不得在车内悬挂、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
交管部门应及时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告知当事人
《条例》指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记录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等信息,并通过移动通信、互联网等途径提供查询服务,方便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查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及时接受处理。交通安全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证据。
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交通警察应立即赶赴现场
《条例》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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