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甘肃网5月14日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郭秀睿)记者日前从省法院获悉,敦煌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月至11月,被告人夏某某先后雇佣李某某、陈某某等13人在其承包的敦煌市七里镇东坪小区从事室内装修工作,并承诺于2018年12月支付李某某等13人工资及刘某某等人装修材料款共计21.82万元。李某某等人完成各自装修工程后,夏某某拒不向李某某等人支付劳动报酬。2018年12月中旬,被告人夏某某在明知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下,乘坐飞机逃回老家安徽,抵达安徽后便立即更换所有联系方式并藏匿于安徽省合肥市。2019年5月29日敦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无法联系到夏某某,便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夏某某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19年6月12日前支付李某某等13人工资(含刘某某等人装修材料款)21.82万元。截至案发时,被告人夏某某仍未支付李某某等人的工资。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13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124345元,数额较大,且经敦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对夏某某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指控的罪名成立。因疫情原因被告人夏某某远程参加了诉讼,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其亲属代为支付部分被害人劳动报酬,其行为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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