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甘肃网6月8日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李杨)今天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办法(修订草案)》增加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的规定,即“省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进一步完善了有关建设水工程审批程序和批准权限的规定;重申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禁止性规定;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等活动的,增加了应当进行批准的程序性规定;修改了用水计划制定主体;为了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补充了有关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规定,即“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办法(修订草案)》还对未经批准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行为,提高了处罚标准,将原来依据水法设定的“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种类和罚款标准,修改为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设定处罚,即“限期拆除,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针对增加的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等活动应当批准的内容,补充了相应的处罚规定;“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违法行为增加了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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