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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面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法规案 时间拟定“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2020/06/08/ 19:43 来源:每日甘肃网 记者李杨

  每日甘肃网6月8日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李杨)今天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报告》显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和市州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法规案,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在起草阶段开展提前介入工作很重要,有利于把握起草方向、掌握基本情况、了解工作进度、督促按期完成立法任务,建议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补充增加这方面的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从两方面作了修改完善: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对提前介入的主体、形式和内容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完善,将其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单位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案,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在地方性法规案提请审议前,应当提前介入起草、调研、座谈、论证、听证等活动,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听取有关情况汇报,了解起草工作进展,督促起草工作按期完成。起草单位也可以邀请有关的省人大代表参与法规草案起草工作。”

  另外,在关于征求意见方面,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州人大常委会提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总结实践做法和经验,对常务委员会立法过程中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作了规定,但是过于原则、不够具体。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法规案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或者需要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各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省人大代表、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同时,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二条中还明确了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限要求——“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各机关、组织和公民对法规案的意见或者建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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