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甘肃网6月8日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李杨)今天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报告提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立法顾问和立法联系点提出,修订草案部分内容与法律规定、国家政策衔接不紧密,建议予以修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对修订草案中缺失的有关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应当享有和履行的权利义务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完善(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第九条);针对修订草案第十条存在的缩减上位法规定的禁止行为种类的问题,修改了相关内容,严格按照上位法的规定进行了重申和明确(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范围作出修改,删除了修订草案第十一条第六项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根据财政部2016年《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停征价格调节基金”的规定,将修订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使用价格调节资金”;删除了修订草案第三条关于“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事态时,省人民政府经国务院同意,可在全省范围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的规定。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修订草案)》明确,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同时,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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