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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七里河区法院依法宣判一起涉恶犯罪案件

 2020/09/02/ 10:07 来源:兰州日报 记者 张烁

七里河区法院依法宣判一起涉恶犯罪案件

  每日甘肃网9月2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 8月31日,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恶案件,6名被告人分别获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杨某锋以昊森公司为名,以朋友关系为纽带纠集被告人李某、张某平、王某、陈某勇、曾某泽,为达到非法索要债务和相关资料的目的,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多次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城关区等多地有组织的采取悬挂横幅、摆放花圈、车辆堵门、搭帐篷堵门、辱骂、跟随、滋扰、纠缠等“软暴力”手段,威胁、恐吓多名被害人,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并形成以杨某锋为纠集者,以李某、张某平、王某为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锋伙同被告人李某、张某平、王某、陈某勇、曾某泽为讨要债务等,多次在七里河区、城关区等地采取暴力和悬挂横幅、摆放花圈、车辆堵门、搭帐篷堵门、辱骂、跟随、滋扰、纠缠等“软暴力”手段,殴打、威胁、恐吓被害人,非法索要债务,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情节恶劣,形成以杨某锋为纠集者,以李某、张某平、王某为参与者的恶势力,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杨某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张某平、王某、陈某勇、曾某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泽犯罪后投案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平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勇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基本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曾某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杨某锋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张某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陈某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曾某泽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同时,判令被告人杨某锋、张某平、王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并向被告人杨某锋、李某、张某平、陈某勇追缴犯罪所得。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面临收官,时间紧迫,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将紧紧围绕党委领导,继续发挥审判执行职能,坚决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行动部署,结合当前扫黑除恶工作实际,抓好重要节点,全面推进扫黑除恶行动,奋力夺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胜利。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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