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尤婷婷
【案例】
2014年,定西女子张某与白银男子孙某经网络相识并登记结婚,在双方准备去拍婚纱照时,孙某突然发病,后张某得知孙某在多年前就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但孙某并未将自己患病的实情告诉张某。后经多次治疗,孙某的病情未能治愈,无奈之下,2017年张某将孙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其与孙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法律适用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理评析】
兰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迟方旭;兰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张嘉浩:
法律对婚姻的缔结进行限制,是婚姻家庭关系管理的必然手段,它维护了婚姻关系的严肃性与权威性,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婚姻法第七条规定了两种禁止结婚的情形,一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中,只保留了“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不再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相应地,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也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从婚姻无效情形中删除。
婚姻禁止条件中删去“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一大亮点。首先,此举最大程度尊重了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自由。无论患有何种疾病,只要男女双方以真情实感结为夫妻,法律不会强行干预。其次,某些疾病的患者生活上无法离开他人的照顾,当这些患者缔结婚姻,其配偶相应地就承担起了扶助的义务,有利于减轻社会负担。另外,某些疾病的患者可能会选择“病友”结婚,也会降低疾病传染的风险。
不过,婚姻禁止条件与无效情形的改变,并不意味着婚姻双方可以随意隐瞒自己的“重大疾病”。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民法典生效后,对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告知配偶的情况,就有了新的处理方式。民法典一方面默认该婚姻有效,但另一方面把“主动权”交给了被隐瞒的配偶。配偶选择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伴侣病情一年内认可这段婚姻关系,则婚姻关系有效;如果不认可,配偶也可选择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这段婚姻关系,则这段婚姻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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