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每日甘肃网  >  甘肃  >  甘肃播报  >  法治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醉驾案

 2020/11/17/ 15:36 来源:酒泉日报 柴泳江

肃州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醉驾案

  每日甘肃网11月17日讯 据酒泉日报肃州报道 11月5日,肃州区人民法院宣判了张某某醉酒驾驶车辆在酒嘉城际公路发生连环交通事故的案件。经开庭审理,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张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今年6月5日21时许,张某某酒后驾驶车辆沿酒嘉城际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一十字路口处,与前方停车等待信号灯的殷某某驾驶的货车相撞。后张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翻车,撞上前方停车等待信号灯的程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货车、小型客车受到撞击后与前方停车等待信号灯的冯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李某某驾驶的小型专用客车、刘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接连相撞,致张某某、殷某某和刘某某之子受伤,车辆均不同程度损坏。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殷某某、程某某、冯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无责任。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11.4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在城市道路上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严惩处。

  (柴泳江)

版权声明

为加强原创内容保护,日前,甘肃日报、甘肃日报报业集团各子报、甘肃新媒体集团各平台已将其所有的版权统一授予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进行保护、维权及给第三方的授权许可。即日起,上述媒体采访、拍摄、编辑、制作并刊登的,包括文字、图片、摄影、视频、音频等原创作品,文创产品、文艺作品,以及H5、海报、AR、VR、手绘、沙画、图解等新媒体产品,任何机构、媒体及自媒体未经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许可,不得转载、修改、摘编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并传播上述作品。

如需使用相关内容,请致电0931-8159799。

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