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检察蓝”守护“生态绿”
天水·秦安异地修复公益林基地启动
新天水·天水日报记者 景春燕
在秦安县叶堡镇叶堡村黄家沟,有片栽植不久的林地,它有一个特别的名字——“天水·秦安异地修复公益林”,是由天水市人民检察院和秦安县检察院联手打造建设的我市首个检察公益林。
12月1日,占地200亩的天水·秦安异地修复公益林基地正式启动。当天,市检察院和秦安县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以及秦安县部分社区矫正人员共同种下了600余株云杉。今后,这里还将陆续种植其他的树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对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决策部署,按照上级院相关要求,天水市人民检察院持续推进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积极探索恢复性司法试验田,构建了‘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多元化协作’的补植复绿模式。5月开始筹划建设检察公益林,用实际行动践行‘生态检察’‘绿色检察’。”天水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第六检察部负责人孙洁向记者介绍说。
这片“异地修复公益林”源于一起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案件。
2月24日,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审查了李某非法采矿一案。据查明,2008年至2015年期间,李某在秦安县安伏乡杨峡村景带峡石山上,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石头获利。经鉴定,李某非法开采矿石量277675.8立方米,价值达1300多万元。
“李某的违法行为将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但1300多万元的数额,个人根本不具备赔偿的能力。”孙洁介绍说,案卷里反映,2010年9月,秦安县林业局因李某在非法采石料时破坏了林地,对其曾处以5万元的罚款,因此检察机关委托秦安县林业部门对李某非法开采石料占用的林地面积及森林植被恢复费用进行了测算。
根据秦安县林业部门的测算,李某非法开采占用土地共计55.72亩,其中,占用林业部门管理的林地36.11亩,均为国家重点公益林,森林植被恢复费用约为38万多元。孙洁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对于受损的生态环境“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的规定,天水市检察院办案人员最终决定由秦安县林业和草原局对被李某破坏的林木提出修复方案,并在秦安县范围内划出一块土地作为异地补植用地,完成生态修复工作,修复费用由李某承担,并决定,将其建设为天水·秦安异地修复公益林基地。
“天水·秦安异地修复公益林基地主要用于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人在因客观原因不能修复、不易修复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自行在公益林基地异地补植复绿;也可以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由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修复工作。”孙洁介绍说,对我市辖区内符合异地补植复绿的,在市级检察机关的统一协调下,可以跨县域在公益林基地补植复绿。同时,今后还可以适时组织其他涉案人员参与补植复绿等活动开展警示教育。
“通过建立生态环境异地修复公益林基地,充分发挥公益林基地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惩戒、修复、警示、普法等作用,凝聚行政、司法等职能部门工作力量,有效推动在原地无法完全修复的受损生态环境在短期内进行异地替代性修复,实现惩罚犯罪、保护生态、警示教育的有机统一。”孙洁说,“办理一个案件、恢复一片青山、教育一片群众,公益林基地作用大、意义深,今后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将充分发挥检察公益监督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为保护地方生态环境,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提供有力司法支撑,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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