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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出台《意见》 城乡居民因病、因学、因残致困将及时给予临时
救助

 2021/01/13/ 20:37 来源:每日甘肃网 记者李杨

  新甘肃客户端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李杨)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切实编密织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安全网,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我省将加强临时救助与医疗保障、教育救助、残疾人福利制度的衔接,对于城乡居民因病、因学、因残刚性支出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意见》明确,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其对象主要包括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困难情形,可分为支出型和急难型两类救助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主动发现核实辖区居民突发意外事件、突患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及时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障碍患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应当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救助线索和困难群众动态监测预警信息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我省还将加强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困难群众,申请办理期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可以视情先按照1—2个月的标准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加强临时救助与医疗保障、教育救助、残疾人福利制度的衔接,对于城乡居民因病、因学、因残刚性支出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意见》提出,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一般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办(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另外,我省还将在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按照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户籍人口每人2元的标准,每年年初由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方案,县级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向乡镇(街道)预拨。临时救助备用金不足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提出申请,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救助需求予以续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小金额救助”所需资金从临时救助备用金中支出,困难持续时间为1个月的支出型临时救助所需资金,报县级民政部门核拨。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安全高效运转。

  【救助标准】

  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水平,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分类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具体救助金额的计算方法为:

  1.支出型救助。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即:临时救助金额=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救助人数(人)×困难持续时间(月)。其中,救助对象为家庭的,救助人数按照家庭户籍人口计算;救助对象为个人的,按实际救助人数计算。困难持续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

  2.急难型救助。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不超过800元的“小金额救助”。困难程度较重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突患重大疾病等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临时救助金。急难型救助的具体分类分档,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细化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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