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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共谋 借征地拆迁“发财”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终审判决 被告人各领其刑

 2022/03/23/ 07:42 来源:兰州晚报 记者 许沛洁

7人共谋 借征地拆迁“发财”

市中院公布终审判决 被告人各领其刑

  每日甘肃网3月23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征地拆迁牵出一窝贪污犯,7名被告人共谋后骗得拆迁补偿款,到手6套安置房。近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此案终审判决,7名被告人均构成贪污罪,拆迁组组长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 案情

  骗取拆迁补偿款 到手六套安置房

  法院认定,2019年7月至8月,秦川镇政府对兰州新区精细化工项目所需土地进行征地拆迁,被告人杜某(原秦川镇国土所负责人)担任第三拆迁组组长,负责拆迁工作。按照《兰州新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安置补偿的范围是拆迁范围内的农业户籍人员,且在拆迁范围内有宅基地,2010年8月15日之后修建的房屋和商铺,一律按照违建拆除不予补偿。被告人杜某明知王某选等人均不符合拆迁补偿条件,为帮助他们骗取补偿款,杜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工作人员与王某选等人签订虚假征收安置补偿协议,补偿王某选一家103万元,王某禄一家196万元,逯某玲一家134万元,王某一家103万元,雷某的妻弟李某一家134万元,共计670万元。协议签订后,王某选、王某禄获得补偿款26万元,价值980743元的安置房3套;逯某玲获得补偿款13万元,价值295668元的安置房一套;王某获得补偿款13万元;李某获得补偿款13万元,价值612418元的安置房2套。

  为了感谢杜某,王某选送给其5万元,逯某玲送了2只羊,王某奉上5000元的加油卡和价值2280元的白酒,雷某送给杜某2万元及4条飞天兰州牌香烟。案发后,被告人杜某主动上交收受的现金及加油卡75000元,被告人王某选、王某禄、逯某玲、王某、李某主动上交所有补偿款及安置房屋。

  2 一审

  七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刑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补偿款,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王某选、王某禄、逯某玲、王某、李某、雷某与被告人杜某实施共同犯罪,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杜某的贪污数额中大部分属犯罪未遂,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剩余六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涉案所有赃款及安置房均已追回,未造成实际损失,对七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杜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其余6名被告人犯贪污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扣押的赃款675000元、安置房6套,依法发还被害单位。

  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3 终审

  部分量刑失当 依法予以改判

  兰州中院认为,上诉人杜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与其余6人共谋骗取拆迁补偿款,均构成贪污罪。其中,上诉人杜某贪污数额673万元,其中既遂1976616元,未遂4753384元;上诉人王某贪污数额103万元,其中既遂130000元,未遂900000元;上诉人雷某、李某贪污数额134万元,其中既遂475873元,未遂864157元;原审被告人王某选、王某禄贪污数额299万元,其中既遂1240743元,未遂1749257元;原审被告人逯某玲贪污数额134万元,其中既遂130000元,未遂1210000元。二审审理对原判认定贪污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定,但经审查,原判对未遂数额认定有误,二审依法予以准确认定。鉴于认定以上各人犯贪污罪的未遂数额变化,对其在量刑上相应作出调整。一审判决对各被告人不同的犯罪情节,均处以相同的刑罚,导致量刑不均衡,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二审依法予以纠正;涉案赃款及安置房均已追缴,损失全部挽回,可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部分量刑失当,依法予以改判。

  兰州中院终审判决如下:上诉人杜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上诉人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上诉人雷某、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原审被告人逯某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王某选、王某禄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扣押的赃款675000元、安置房6套,依法发还被害单位。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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