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每日甘肃网  >  甘肃  >  甘肃播报  >  法治

敦煌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

 2022/03/11/ 08:19 来源:酒泉日报 魏煜玺

遇事勿冲动 三思而后行

敦煌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

  每日甘肃网3月11日讯 据酒泉日报报道 近日,敦煌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审判决后,王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2021年8月1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敦煌市七里镇某小区楼下偶遇散步的朱某某,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厮打。王某某用拳头将朱某某左眼眶打破,致朱某某左侧眼眶骨下壁受伤。同年9月13日,经敦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朱某某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鉴定意见为朱某某的损伤符合轻伤二级。案发后,王某某与朱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案开庭审理前,被告人王某某就找到法官忏悔,声称当时因琐事一时冲动做出错误行为,影响了本人日常工作及子女就业,现后悔不已。案发后其已向被害人朱某某赔偿所有经济损失,朱某某也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希望法庭能够从轻处罚。(魏煜玺)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版权声明

为加强原创内容保护,日前,甘肃日报、甘肃日报报业集团各子报、甘肃新媒体集团各平台已将其所有的版权统一授予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进行保护、维权及给第三方的授权许可。即日起,上述媒体采访、拍摄、编辑、制作并刊登的,包括文字、图片、摄影、视频、音频等原创作品,文创产品、文艺作品,以及H5、海报、AR、VR、手绘、沙画、图解等新媒体产品,任何机构、媒体及自媒体未经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许可,不得转载、修改、摘编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并传播上述作品。

如需使用相关内容,请致电0931-8159799。

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