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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返还彩礼 礼县一家三口被判刑

 2019/11/22/ 08:33 来源: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 记者 姚智

拒不返还彩礼 礼县一家三口被判刑

  每日甘肃网11月22日讯(兰州晨报/掌上兰州记者姚智)11月21日,记者从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礼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廖某学、王某叶、廖某英六个月到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据了解,礼县人民法院介入处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过程中,限被告人廖某英、廖某学、王某叶返还原告李某彩礼16万元,判决生效后,三名被告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李某依法向礼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李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控告三被告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法律文书,送达期满后,三被告人仍未能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礼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三名被告人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本应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却故意躲避、规避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礼县人民法院遂判决:被告人廖某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王某叶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廖某英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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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一)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依法进行的;

  (四)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五)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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