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6
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举报,对甘肃省中医院销售的党参进行了抽样鉴定,认定批号为18110202的党参为劣药。经查,当事人共购进党参规格10g/袋1600袋,规格15g/袋2500袋,货值金额8560元,销售金额4425.6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和《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4425.60元,没收劣药党参2085袋,罚款17120.00元,罚没合计21545.60元。
案例7
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对城关区上水巷宏远便利店进行检查中发现,该店销售的部分“中祥”猕猴桃片和“7喜”冰爽柠檬水果味汽水已过期。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当事人没收过期食品,罚款50000.00元。
案例8
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对甘肃亚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小儿止咳糖浆药品进行监督抽样检验,发现其生产批号为20190903的小儿止咳糖浆需氧菌总数不符合规定,定性为劣药。经查,该批次小儿止咳糖浆已销售14800盒,销价2.65元/盒,后该公司分两次召回14378盒。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拟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070.60元,没收劣药14378盒,并处罚款79648.50元。
案例9
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不合格报告,对甘肃羲和水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生产的2批次桶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超标,且已全部售完。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桶装饮用水的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合计80425.52元。
案例10
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兰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食堂进行检查,发现该食堂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0年1月2日起从事经营活动,截至查获之日,违法所得3312元。当事人无证经营的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兰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312.00元,罚款50000.00元,罚没合计533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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