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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流域兰州白塔山段提升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征求稿出台

 2020/02/24/ 08:16 来源: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 记者欧阳海杰

黄河流域兰州白塔山段提升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征求稿出台

  每日甘肃网2月24日讯(掌上兰州·兰州晨报记者欧阳海杰)备受社会关注的“黄河流域兰州白塔山段综合提升改造项目建设”有了新进展,不久将进行前期的拆迁工程。近日,兰州市城关区政府发布《黄河流域兰州白塔山段综合提升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征求稿)》(简称《意见征求稿》),对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并公布了具体征收补偿方案。

  住宅房屋 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方式征收

  “黄河流域兰州白塔山段综合提升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包括城关区北滨河中路296-304号、334-344号、402-414号、420—422 号、438号、440-442号,白塔山3-42号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属于二类地段。

  征收补偿按照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分类。

  住宅房屋征收时,对征收范围内合法的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两种方式之一进行补偿,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征收住宅房屋,对单个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直管公有房屋租赁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照40平方米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与证载面积不符的,以实测面积为准。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的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在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基础上给予30%的奖励,同时参照临时安置费标准给予一次性6个月的补助。

  2.产权调换:

  异地现房安置地点:“轩盛润邸”小区,位于城关区九州经济开发区九州大道602-612号,属于三类地段,毛坯房,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房。

  异地期房安置地点:“元森·北新时代”项目九号、十号地块部分期房,属于二类地段,毛坯房,产权性质为商品房,预计过渡期限为36个月。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靠近选择面积相近的安置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应结算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结合《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及本项目被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被征收人可享受四类政策:

  1.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所调换房屋(安置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所对应的公摊面积不予结算费用。

  2.被征收人选择“元森·北新时代”项目九号、十号地块期房进行产权调换的,所选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前项应调换建筑面积的,按安置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

  3.被征收人选择“轩盛润邸”小区进行产权调换的,安置区位降低了一个地段类别,在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基础上,无偿增加15%的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安置。被征收人所选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前项应调换建筑面积的,暂按5300元/平方米进行结算,最终结算价格以经济适用房政府部门定价为准,多退少补,据实结算。

  4.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意见征求稿》明确,本次非住宅房屋征收统一实行货币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的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并在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基础上给予10%的奖励,同时参照临时安置费标准给予一次性3个月的补助。

  国有直管公房 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要先补足

  对于国有直管公房征收,《意见征求稿》指出,征收国有直管公房的补偿,先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再按承租人选择的补偿方式分别对被征收人和承租人进行补偿。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租赁协议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约定不明确的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

  1.对住宅房屋租赁证证载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首先补足40平方米,然后按照产权人占30%,承租人占70%的比例进行补偿。

  2.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30%给被征收人,70%给承租人。

  3.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安置(继续租住公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套入相应户型予以产权调换,互不结算差价,产权调换的房屋仍为国有直管公房,由原承租人继续租赁使用。

  4.房屋承租人选择居住权置换产权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承租人按所占70%份额建筑面积进行地段上浮后就近套入相应户型予以置换,置换后的房屋产权归承租人所有,对被征收人按所占30%份额建筑面积进行地段上浮后予以产权调换,征收范围内的若干房屋所占份额建筑面积可合并累计后进行地段上浮,由被征收人选择对应套型和面积予以产权调换,互不结算差价,原则上整栋整单元安置。

  5.原租赁国有直管住宅房屋已按房改价购买70%产权的,应按房改政策购买剩余30%产权后,视为完全产权予以补偿。

  6.国有直管公房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奖金等发给房屋承租人。

  7.征收租赁其他国有产权的房屋,参照上述款项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住宅变为非住宅正在营业的 多给予一年一次性临时安置费

  《意见征求稿》要求,对于征收范围内未登记房屋的补偿,由区政府组织住建、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征收、房管、辖区街道等部门对未登记房屋进行调查和认定,按照《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等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对未经批准抢建、私建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按照规定,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及公摊面积最终均以测绘报告为准。

  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为住宅房屋,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将住宅房屋改变为非住宅房屋使用,且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及完税证,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按住宅房屋补偿,另按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标准给予12个月的一次性经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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