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甘肃网兰州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 金奉乾)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3月5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制定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意见》指出,各市州要认真进行2019年度医保基金决算,准确核实2019年度医保基金实际累计结余额。自2020年2月起,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小于6个月可实施缓缴政策,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市州人民政府统筹考虑决定。实施减征政策的市州,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可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具体减半征收的期限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确定。
《意见》明确,省直医保参保单位及各地机关事业单位不实施减征政策。各市州要突出重点,分类施策,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减征企业对象范围及减征期限,注意做好与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减免对象的衔接。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此次减征政策同时适用于生育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减征政策实施后,原核定的单位缴费基数、费率不变,对用人单位应缴费总额减半征收。职工个人缴费政策不变,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税务部门根据医保部门核定的应缴费信息和减征信息征收。
实施减征不得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仍按原规定计算并划入,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意见》要求,参保单位应在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延长参保缴费期的通知》规定的延长期内,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按期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起始月份为未缴费的第一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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