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每日甘肃网  >  甘肃  >  甘肃播报  >  法治

环县法院通过互联网宣判恶势力集团案 首恶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

 2020/04/02/ 08:47 来源:兰州晚报 记者许沛洁

环县法院通过互联网宣判恶势力集团案 首恶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

  每日甘肃网4月2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4月1日,来自省高院消息称,环县法院通过互联网依法对被告人张某国等11人恶势力集团一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国、马某山两名恶势力集团首要分子分别以非法经营、抢劫、寻衅滋事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5.5万元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4万元,其余参与者禹某忠等9人分别被判处五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环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国、马某山、张某有、禹某忠为谋取非法利益,开设非法收油点,先后纠集被告人张某、姚某伟等人实施非法经营原油行为。为保障不断获取非法利益,张某国、马某山、张某有、禹某忠、张某等人公然藐视国家法律,对抗油田安保单位,多次在甘宁交界处实施抢劫、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秩序,影响恶劣。

  法院认为,以张某国、马某山为首的恶势力团伙人数众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且分工明确,多次有组织的实施共同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属恶势力犯罪集团。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起因、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涉案人众多,且分别关押在西峰区、庆城县、环县三地看守所,为确保防疫和审判两轮驱动,同步推进,减少人群聚集,环县法院快速反应、统筹部署,环县法院、环县检察院、西峰区看守所、庆城县看守所、环县看守所、律师多方通力配合,积极协调对接,采用互联网视频方式宣判此案。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许沛洁

甘肃日报社关于加强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声明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注有“每日甘肃网讯”或电头为“每日甘肃网讯[XXX报]”的稿件,均为每日甘肃网及甘肃日报报业集团版权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每日甘肃网”,并保留“每日甘肃网”电头。

2、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新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