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朱婕
案名:景泰县水务局与甘肃江成水利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
甘肃江成水利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与景泰县水务局于2013年11月5日、2014年10月25日分别签订景泰县2013年和2014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高效节水灌溉重点县项目(材料采购)合同,2015年9月28日签订补充合同。合同签订后,江成水利公司依约向项目管理站提供货物,项目管理站分五次向江成水利公司支付货款及工程质保金共计1807万余元。后景泰县2013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高效节水灌溉重点县项目因施工地点发生变化,项目所需材料也因施工图的改变而发生了变化,项目现场负责人张某某以QQ邮件的形式将合同内未约定的货物及所需货物的变动通知江成水利公司。江成水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将所供应的货物进行了调整,进而实际供货的种类、数量与合同、补充合同的具体约定不同。因所供货物的种类与数量同签订的合同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江成水利公司则以三方询价的方式确定了合同外货物的价格。但景泰县水务局以未经业主单位、监理单位、供货单位三方结算及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1269万余元,江成水利公司遂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材料采购合同及补充合同合法有效。江成水利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供应项目所需材料的义务,景泰县水务局未按约定履行支付货款,遂判决景泰县水务局支付江成水利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269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宣判后景泰县水务局不服,提出上诉。
省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景泰县水务局在江城水利公司已完成供货义务、监理方已履行监理职责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怠于依约配合结算,是未结算的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对案涉买卖合同履行事实及证据的审查,准确认定江城水利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提供工程材料的义务,且案涉材料货款的数额在质量、单价、数量等已确定的情形下可以明确,景泰县水务局拒不出具结算表,致使欠款不能正常结算,属于严重违约的不诚信行为。本案依法判决景泰县水务局支付工程欠款,有力地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人民法院发挥民事审判职能,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促进诚信政府建设,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心和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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