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甘肃网6月9日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郭秀睿)省高级人民法院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9年度甘肃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第二批),这是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继4月22日发布7件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后,再次发布相关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胡鑫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00年起,被告人胡鑫、胡刚在敦煌市七里镇铁家堡村经营供暖工程、酒吧期间,通过随意辱骂、殴打他人,欺压百姓,收取费用,恶意敛财,以“出手狠”闻名,被当地群众称为“胡镇长”。2008年以来,被告人胡鑫以规范敦煌七里镇砂石料市场销售为由,在七里镇个别国家工作人员帮助下,与被告人胡刚结伙成立了敦煌市恒久沙石料有限公司,招募副经理、财务等工作人员,在砂石料销售进出通道设立关卡,公司为员工提供食宿、交通费用,强行收取管理费,对不服从管理者以开除、罚款、停业整顿进行管理。该公司通过暴力手段,逐步垄断了七里镇及党河河道砂石料的销售权,攫取巨额财富,形成了以胡鑫为首,杨玉平、李燕燕为骨干成员,胡亮、李鑫等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2012年,为达到把持农村基层政权,侵吞农村集体资源的目的,被告人胡鑫通过非正常手段担任铁家堡村党支部书记后,网罗亲信,插手房地产开发,成立敦煌市恒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实施了故意毁坏财物、职务侵占、挪用公款、逃税、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多种犯罪。
案例二:甘肃大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新疆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盛鑫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而成为天幕新疆分公司债务人,在执行程序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盛鑫公司以兰州新区综合市场C10地块上的地上建筑物抵偿(2015)兰民一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欠天幕新疆分公司的债务。2017年7月8日,天幕新疆分公司与大道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大道公司以人民币1097.3511万元价格受让天幕新疆分公司享有的对盛鑫公司的上述债权,天幕新疆分公司向法院申请变更大道公司为该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2017年12月1日,大道公司向天幕新疆分公司支付30万元。2018年5月13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大道公司在收到法院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新区综合市场C10地块的挂牌手续,再向天幕新疆分公司支付262.6489万元,合计1360万元,于2018年5月31前付清;不能按期完成挂牌手续则天幕新疆分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等。2018年7月25日,大道公司通过拍卖程序取得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抵债建筑物占用范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大道公司向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与天幕新疆分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兰州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大道公司的诉讼请求,大道公司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天幕新疆分公司遂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大道公司支付剩余欠款1330万元。
案例三: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佳支行与永登万头绿色养殖有限公司、永登万源商贸有限公司、甘肃时代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冯英祥、李振民、韩金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3年,永登万头绿色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头公司)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佳支行(以下简称兰州银行万佳支行)贷款2000万元,2014年偿还了20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贷款到期后,因无力偿还贷款,2016年9月2日,万头公司与兰州银行万佳支行签订编号为兰银借字2016第10172201600-414、415、416号借款合同,约定兰州银行万佳支行向万头公司发放贷款1800万元,贷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期限自2016年9月2日至2017年9月2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8.1‰,借款人逾期还款,则贷款人有权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的利息。万头公司、永登万源商贸有限公司各自以其所有的厂房、竖炉、铁精粉对上述债务中的相应本金及利息提供抵押。李振民、冯英祥、韩金芬、甘肃时代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兰州银行万佳支行依约履行合同,万头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兰州银行偿还利息487139.54元。截至2019年4月16日,尚欠借款本金17999505.22元、利息5580403.67元。万头公司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兰州银行万佳支行遂提起诉讼。
案例四: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宁夏隆德县人民政府等水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
自2014年3月起,位于甘肃省静宁县境内的东峡水库持续受到污染,水库水质已经无法达到我国饮用水源地水质标准,其水源河流渝河受到污染是主要原因。渝河位于隆德县境内,两岸设有隆德县污水处理厂和隆德县六盘山工业园区。经初步查证,隆德县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设施没有正常启用,隆德县城的生活污水未经严格处理直接排进渝河,位于六盘山工业园区内的六家企业排污设施不合格,排污不达标,私设非法直排口现象严重,是造成渝河水质污染的直接原因。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对隆德县政府、隆德县住建局以及工业园区内六家企业提起诉讼,请求上述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案例五:田富炳请求违法追缴赔偿案
1998年10月13日,甘肃省康乐县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乐公司)与成都华龙皮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公司)签订皮革加工协议。田富炳代表华龙公司在协议上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后因是否付清货款,双方发生争议。康乐公司代表马仲民遂向康乐县公安局报案。2002年2月8日,康乐县公安局以田富炳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康乐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3日,康乐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康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7月1日,康乐县检察院以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该案退回康乐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月11日,康乐县公安局收取田富炳亲属叶远康交纳的31万元后,决定对田富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康乐县公安局将该31万元退还给报案人马仲民。2007年8月16日,康乐县公安局对田富炳进行网上追逃。2008年8月12日,田富炳在成都被抓获,康乐县公安局当日再次做出取保候审决定。
2014年9月16日,田富炳向康乐县公安局提起国家赔偿申请。同年9月23日,康乐县公安局以超过请求时效且无正当理由为由,驳回了田富炳的申请。2015年1月14日,田富炳向临夏州公安局申请复议。临夏州公安局责令康乐县公安局对田富炳的申请继续审查。2015年5月6日,康乐县公安局以其不是赔偿义务机关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田富炳不服再次申请复议。临夏州公安局以相同的理由维持了康乐县公安局的决定。
案例六:榆中某工贸有限公司与甘肃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流转纠纷执行案
申请执行人榆中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9日订立协议,双方约定以土地流转、出资等形式合作开发农业观光产业项目,后因合作项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难以启动,双方酿成纠纷引发诉讼。案件经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判决,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合作协议》均无效,甘肃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榆中某工贸有限公司所有土地。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一直未能履行返还义务,致使近千亩村社集体土地长期闲置,造成土地资源严重浪费。榆中法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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