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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迟到2分钟公司要解约 兰州市人社局:这样的辞退理由不合法

 2020/09/04/ 08:37 来源:兰州晚报 记者 华晓婧

员工迟到2分钟公司要解约

市人社局:这样的辞退理由不合法

  每日甘肃网9月4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9月3日,市民祁先生拨打本报热线4286666反映:8月23日上午,他因下雨迟到了2分钟,就职单位惠仁堂药店总部要求与他解除劳动关系,并让他自己写辞职报告。虽然他多次找总部协商,但并未有进展。经记者跑腿协调,该公司人事部门工作人员承诺,将联系祁先生协商处理,若其不愿继续就职于公司,则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手续。就此事,兰州市人社局仲裁科予以回应,迟到2分钟被辞退不合法,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第一时间申请劳动仲裁。

  1 员工投诉 干了9年迟到2分钟被辞退

  今年48岁的祁先生,于2011年应聘至惠仁堂药店工作,至今已有9年时间,合同一年一签。其间,他曾在定西南路店、西站店从事安保工作,月薪3000余元,收入比较稳定。2016年,他被调至皋兰路店,继续从事安保工作,直到今年4月店方取消安保岗,将他转为西药营业员岗,换岗后他的月收入为2000余元。“这些业务没做过,所以学起来慢一些。”祁先生说,虽然营销业务一直没接触过,但他也在努力完成。8月23日上午,他因上班迟到2分钟,与店长发生口角,“当时店长就要辞退我,之后便给总部打了电话。”祁先生认为迟到2分钟是自己不对,但没有严重到辞退的地步。

  8月25日,祁先生收到了人事部门的电话和信息,通知他回公司面谈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宜。“当时在公司,和我面谈的员工直接说要和我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但要求我自己写辞职报告。”祁先生认为,只是因为迟到2分钟便辞退员工不合理,另外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理由不充分,由其写辞职报告也不合适。

  2 记者跑腿 公司回应称协商处理

  9月3日上午,记者同祁先生来到位于皋兰路的惠仁堂大药房了解情况。营业员称店长当天休息,不在班。根据营业员提供的电话,记者多次拨打店长手机,但均被挂断。

  随后,记者联系到兰州惠仁堂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人事劳资行政部门裴姓工作人员,他回应,当天与祁先生面谈时,先与其协商能否调店,对方不同意,他才提出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对于员工仅仅因迟到2分钟就被辞退的理由是否合理,裴姓员工并未作出正面回应。他称,将先联系祁先生协商处理,若对方不愿在公司继续就职,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手续即可。

  3 市人社局 发生劳动争议可第一时间申请劳动仲裁

  就祁先生的遭遇,记者走访了兰州市人社局仲裁科。相关负责人回应,祁先生所遭遇的情况属于劳动争议,可第一时间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在辞退劳动者时,需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40条、41条,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但祁先生仅仅迟到2分钟,并不属于第39条中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因此,用这样的理由来辞退祁先生不合法。

  那么,祁先生的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工作人员回应,主要看其本人意愿,是否还愿在公司继续任职。建议祁先生可先与公司进行协商,对于迟到的问题,做好解释后继续上班。他们在向祁先生了解情况时得知,公司并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祁先生可以此为由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以此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由公司对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关链接

  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市人社局工作人员回应,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否则系违法解除。

  一、解除理由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二、解除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研究同意。

  特别提示:当用人单位运用规章制度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其规章制度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否则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1.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合法;

  2.规章制度产生程序必须合法,即该规章制度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

  3.履行告知义务。

  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负有何种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华晓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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