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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法庭上说谎也要担责

 2020/09/11/ 08:42 来源:每日甘肃网-甘肃经济日报 记者 苏叶

【以案说法】

法庭上说谎也要担责

  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苏叶

  案例一:原告郑某和被告杨某某双方系朋友关系。被告杨某某因资金周转不足,向原告郑某借款130000元。后在原告的催要下,被告杨某某先偿还了35000元,但对剩下的95000元却无偿还意愿。原告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立案过程中向提交了一张借款时间为2019年1月的借款凭证。

  受理该案后,法官发现,原告郑某在谈及该笔借款的借款时间时,神色慌张、闪烁其词,且无法提供向被告借款的借款方式凭证。在法官的再三确认下,原告才道出实情。原来原被告双方的借款事实其实发生于2016年12月,并非2019年1月。此时郑某又向法官提交了一份借款金额为130000元的借条证据。法官告诫原告郑某,如果郑某不能提供被告向其于2019年1月借款的转账方式凭证,将对该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建议郑某对诉讼请求进行变更后重新起诉。但郑某对法官的提醒置若罔闻,无动于衷。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郑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庭前与庭中对借款事实发生时间及借款方式证据意见陈述前后不一致,存在虚假陈述。其虚假陈述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伪造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形。最终,白银平川区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对原告郑某罚款2000元,限于2020年5月5日前交纳。目前,原告郑某已经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积极缴纳了该笔罚款。

  案例二:2019年,镇原法院在审理祁某与鱼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法庭调查时,对于 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鱼某通过银行给祁某名下两个账户15次累计打款28700元进行还款的事实,祁某、鱼某二人均未能如实进行陈述,且鱼某未能依照规定及时提供证据,致使该案件被公安机关介入而被提起再审。

  因祁某、鱼某两人的行为违反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造成诉累,浪费司法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镇原法院对祁某、鱼某的虚假陈述违法行为分别处以1000元的罚款,并限期履行。

  在法庭上说谎究竟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对此记者采访了甘肃正步律师事务所的姜剑霄律师,从法律角度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解读。

  记者:在法庭上说谎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姜律师:今年5月1日,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其中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记者:民事诉讼法对作伪证又是如何规定的?

  姜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姜律师提醒,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在诉讼活动中应当履行真实陈述的义务。诚信,是为人之本,特别是在法庭上,更是要做到诚实、守信,拿诚信诉讼制度不当回事,面临的处罚可能是难以想象的,一旦被查实,你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甚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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