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一号检察建议” 兰州市东郊学校邀请法治副校长为学生“上课”
孩子要敢于对“性侵害”说不
检察官正在给孩子们“上课”
每日甘肃网10月29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 10月26日下午,兰州市东郊学校邀请兰州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负责人、三级高级检察官、东郊学校法治副校长陈雪梅做“关于性侵害,检察官对你说”专题讲座。该校五、六年级女生现场聆听了讲座,全校家长通过同步直播的方式在线收看。
陈雪梅以短片视频《我从哪里来》拉开了讲座的序幕。从专业的视角,从认识性、什么是性侵害、常见的性侵害误区、学会自我保护五个方面,深入浅出的阐述并分析了性侵害的具体表现、社会危害性及其成因。同时,还结合身边发生的具体案例,剖析事理、阐释律条、并就如何防范性侵害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和做法。告诫同学们要互助互爱,共同抵制侵害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提醒女生,要提高警觉,主动远离危险环境,上网不要泄露自己的隐私,面对威胁拒绝软弱,牢记父母电话和报警电话。
兰州市东郊学校安保处主任谢晓斌表示,此次专题讲座事例生动,内容全面丰富、实用性很强,同学们十分感兴趣,课堂气氛活跃。此次的普法课堂让同学们再一次受到深刻的警示和启发,提高了同学们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救意识,也加强了对学生保护工作的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
检察官支招:
如何防范性侵害
不要以人的外表来判断好坏,坏人不会把“坏人”两个字写在脸上,看似萌萌的大熊猫也是会咬人的;
面对威胁要拒绝软弱,不要屈服于他人的威胁,和身体被侵害相比,所谓被掌握的“把柄”都是小事,我们不软弱,不惧怕威胁,往往就会吓退那些心虚的坏人。
相信直觉,远离怪怪的人和事。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当他人对你制造各种不必要的接触、献上不正常的殷勤、给予奇怪的好处是,请不要急着认定对方是好人,提高警惕,学会辨别。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相信直觉,你觉得对方怪怪的时候,就赶紧撤吧!
注意网络安全,上网记得不泄露隐私;要警惕可能通过微信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体泄露你的身份、照片、位置等信息;不轻易相信网友,与网友见面要非常谨慎,网友经常是带有欺骗性的,他说自己是王俊凯,说不定其实是杀马特小王子!
拒绝非肉体性侵害。非肉体的侵害对身心健康有严重的负面影响,也可能是进一步伤害的前奏曲。
遭受了性侵害怎么办
如果遭受到了性侵害,要保留证据,可选择就近辖区派出所第一时间报案。被侵害后不要着急洗澡、洗衣服、收拾房间、扔东西。只要是犯罪就会留下痕迹,比如毛发、体液、皮肤脱落组织、伤害等等,及时报警,由警察对这些证据予以提取、拍照、检验。如果是熟人作案还要保留与对方的通信通话记录等证据。要及时报警。性侵害案件中的很多证据是有时效性的,如果不及时报案,证据就灭失了,给侦查工作带来困难,也会让你的报案变得不可信了。
要勇于披露。万一发生了这种事情,一定要向家长求助,如果家长不能帮助你甚至有个别家长就是加害者,我们就可以向老师或其他亲属求助。是要调整心态。遭受性侵害肯定是一件痛苦的事情,除了身体上遭受的侵害,还有心理上的伤害。但是遇到这种事情,千万不要自我谴责,也千万不要贬低自我价值,因为错并不在你!当心里不舒服时,可以找信任的人进行交流,情况比较严重的话,可以找专业的心理咨询师,他们会给你做专业的心理疏导,减轻性侵事件对你的负面影响。
相关链接
常见的性侵害误区
误区一:
陌生人会侵害我 熟人是安全的
案例:5岁的小丽晚饭后跟爷爷到楼下去散步,楼下有人在下棋,爷爷便过去围观,门卫的保安爷爷将小丽带到门卫室内,在其身上乱摸,并用手摸了小丽的生殖器等敏感部位。这就是刚才讲到的猥亵犯罪。事实上,我们办理的性侵害案件中,大部分都是熟人侵害。这里我要强调一下性侵害案件中多数是熟人作案,但并不是多数熟人都会侵害我们。
误区二:
两厢情愿也未必合法
案例:13岁的女孩佳佳通过网络聊天软件认识了一个19岁的大哥哥,于是两人相约在黄河边见面,佳佳和大哥哥互生好感于是发生了性关系,大哥哥送佳佳回家时被妈妈碰到了,在妈妈的追问下,佳佳将两人发生关系的事告诉了妈妈,妈妈遂报案,这个大哥哥遂以强奸罪被警察抓获。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明知对方不满十四周岁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不管对方是否自愿,均构成强奸罪。对于强奸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罪犯要从重处罚。另外根据司法解释,强奸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无论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是幼女的,一律认定行为人明知是“幼女”法律为什么要作出这样的规定呢?就是考虑到未满十四周岁的孩子身心发育还未完成,遭受到性侵后会对她们的身心造成严重的伤害。
误区三:
性侵害一定是暴力分子
案例:女孩娜娜是一名初三的学生,她特别喜欢到学校附近的小超市购买各种零食、文具还有一些漂亮的小玩意。时间长了就引起了小超市老板的注意,老板就和娜娜聊天,故意套她的话,知道了娜娜买东西的钱并不全是自己的零花钱,有些是偷拿妈妈的钱,老板就将娜娜叫到超市里间,要与娜娜发生性关系,娜娜不愿意,超市老板就说那我就要将你偷钱的事告诉你妈妈,娜娜于是就不敢反抗,并多次在超市老板的威胁下与他发生了性关系。所以性侵害者不一定是凶神恶煞的暴力分子,也可能是看似温和的狡猾分子,他们会使用各种手段达到目的。
结合案例,总结出犯罪分子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第一类是给予未成人物质好处利诱就范。利用未成年人性知识的匮乏,自我保护意识的欠缺,给予一定物质好处换取自身的性需求;第二类是找出你的弱点来威胁你,就如刚才我们案例中讲到的一样;第三类是利用不对等的关系逼迫就范。加害人往往利用未成年人在整个环境中相对弱势的地位或不敢声张的心理,产生对被害人的心理压迫,从而实施性侵害。第四类是利用不正常的好处换取性行为,比如体校教练通过分配比赛名额的方式逼迫与女学员发生性关系等。
误区四:
只有肉体受害才是性侵
案例:被害人小米是个初一的学生,她在网络上认识了一个网友帅帅,帅帅是一名大学生,两人在网络上聊得很开心,帅帅让小米自拍几张裸照给他发过去,不谙世事的小米就照着做了,后来帅帅提出了进一步要求,要让小米通过视频抚摸自己的生殖器给他看,小米拒绝了帅帅的要求,帅帅就说如果不答应就将小米裸照发到网上,无奈之下小米只好答应了帅帅的要求。后帅帅因猥亵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误区五:
女性只可能是性侵的受害人
案例:女孩欢欢通过卖淫获取钱财,她发现这种方式挣钱很容易,就到自己的学校找愿意以此来挣钱的小学妹,然后将他们介绍给别人,通过卖淫来挣钱,欢欢的行为就构成了介绍他人卖淫罪。
现有法律规定下,女性确实很难成为强奸罪的实施者,但是却可能参与共同犯罪,成为强奸罪的帮助者,或是猥亵犯罪的实施者、卖淫类犯罪的犯罪者。所以,要远离一切可能和性犯罪有关的活动,拒绝成为加害人,学会自我保护。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烁 文/图
相关新闻
- 2020年10月29日“服务‘六稳’‘六保’ 护航民企发展”检察开放日活动在兰州举行
- 2020年10月15日平凉、庄浪两级检察院分别荣获国家级荣誉称号
- 2020年10月14日天水市检察院联合天水监狱开展罪犯社区矫正回访活动
- 2020年10月14日白银集中向13家单位送达《检察建议书》
甘肃日报社关于加强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声明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注有“每日甘肃网讯”或电头为“每日甘肃网讯[XXX报]”的稿件,均为每日甘肃网及甘肃日报报业集团版权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每日甘肃网”,并保留“每日甘肃网”电头。
2、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