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每日甘肃网  >  甘肃  >  本网原创

“东方会”案判了!主犯魏某被判有期徒刑23年

 2020/10/31/ 23:41 来源:每日甘肃网 记者郭秀睿

  新甘肃客户端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郭秀睿)10月30日,兰州城关法院在兰州市公安局监管支队的远程视频科技法庭集中公开宣判魏某等3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骗取贷款、高利转贷、组织卖淫等四起涉黑涉恶案件。

  检察院指控,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起,被告人魏某带领许某、魏某万经商,2003年5月,被告人魏某在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369号中匈友好大厦经营东方会娱乐会所,之后相继任用其他被告人担任该会所总经理,从事包括异性陪侍、组织卖淫违法犯罪活动在内的娱乐经营。并以该会所为据点,招募被告人杨某、朱某、段某、李某等人,逞强斗狠,为非作恶。

  2012年,被告人魏某在兰州市城关区天水路成立飞天国际娱乐会所,再次将势力向娱乐场所发展。

  2013年至2019年4月,被告人魏某以东方会娱乐会所、飞天国际娱乐会所、7号国际娱乐会所、甘肃万事达同仁典当行为据点,形成“以商养黑”“以黑护商”模式,以公司化管理为基础,招聘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大力吸收、扩张其犯罪集团成员,以在公司内担任的不同职务为层级,分层管理,形成以被告人魏某为首,其他被告人为参加者,组织层级结构固定、内部分工明确、等级层级分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魏某通过殴打组织成员、提拔重用、拉拢入股等手段加强对组织成员的人身控制。该犯罪组织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为维护组织利益,多次有组织地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秩序,侵犯多人人身权利,欺压残害群众,长期盘踞、称霸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盘旋路及其周边地区,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

  魏某等3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骗取贷款、高利转贷、组织卖淫一案,法院经审查认为主犯魏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对整个组织的发展、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纠集他人多次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一级、2人轻伤二级;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严重;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骗取贷款罪、组织卖淫罪。判处魏某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案其他37人获刑十八年六个月到一年三个月不等。

  陈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法院认为陈某身为负有查禁违法犯罪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构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法院决定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前受贿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甘肃日报社关于加强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声明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注有“每日甘肃网讯”或电头为“每日甘肃网讯[XXX报]”的稿件,均为每日甘肃网及甘肃日报报业集团版权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每日甘肃网”,并保留“每日甘肃网”电头。

2、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