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甘肃客户端7月26日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李杨)今天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司法鉴定作为司法证明的一种重要手段和证据方法,在科学认定法律事实,保障调解、仲裁、各类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起着重要作用。我省现有89家司法鉴定机构,1100多名鉴定人,年均鉴定案件2.6万多件。随着社会对司法鉴定需求日益增加,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将会不断增多。因此,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推动我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维护司法公平正义,很有必要。
《条例(草案)》共6章54条,分为总则、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活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明确了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准入条件和行业性质,理顺了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市(州)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职权问题,明确了解决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多种审查制度等。
《条例(草案)》提出,建立首次鉴定材料的审查机制,明确规定未经办案机关审查质证的材料不得委托鉴定;未经质证的鉴定材料,鉴定机构也不得受理等。建立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的审查机制,明确规定了可以进行重新鉴定的情形,除此之外,办案机关不得就同一鉴定事项委托重新鉴定;同时明确,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办案机关通过严格审查鉴定申请后,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才可以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否则不予同意重新鉴定。
明确了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重新鉴定案件的审查机制,明确对受理重新鉴定案件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以及受理情形等作出规定,并确定违反受理重新鉴定的罚则条款,可以有效降低不符合规定的重新鉴定。明确了司法鉴定信息化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全省司法鉴定案件实行统一赋码管理,实现司法鉴定案件实施程序、鉴定材料保管、检验检测数据保存、司法鉴定意见书形成等全流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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