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医疗保障局提醒告诫医保参保人员——
保管好个人医疗保障凭证 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医保基金
每日甘肃网9月2日讯(掌上兰州·兰州晨报记者王思璇)9月1日,记者从兰州市医疗保障局获悉,个别不法分子于近期在网络发布“取现”的帖子,通过代刷医保卡转卖药品,向参保人员返还现金。有的参保人员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个别人员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购药,侵害了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对此,兰州市医保局特别对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布了提醒告诫。
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含电子医保卡)的资金属于医保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个人账户资金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账户基金只能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所规定项目范围内的医药费用。个人账户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禁止用于医疗保障以外的其他消费支出。
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个人不得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不得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不得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违规行为,医保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还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个人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述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诈骗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本报特别提醒广大参保人员提高警惕,保管好个人的医疗保障凭证(含电子医保卡),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医保基金。同时,市、区(县)医保部门将通过建立个人医疗保障信用记录、信用评价制度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参保人员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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