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字即担保?
敦煌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每日甘肃网6月28日讯 据酒泉日报敦煌报道 近日,敦煌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因装修新房于某某向好友施某借款4万元,施某要求其提供保证人,于某某的舅舅徐某便在借条上签了字。借款到期后,施某多次催要无果,遂将于某某诉至敦煌市人民法院。于某某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但徐某称不知道自己是担保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经审理,于某某向施某借款事实成立,应当依照借条载明的金额承担还款责任。徐某虽在借条上签字,但没有表明保证人身份或者愿意承担保证责任,施某亦无证据证实徐某有担保意愿,故徐某不承担保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于某某偿还施某借款4万元。(马艳霞)
【法官说法】
公民在欠条或者借款合同等债权凭证上签字,并非就意味着要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借贷关系中约定了保证人及保证责任,规范的做法为单独签订保证合同或者在借款合同中加入保证条款,对保证的金额、期限、方式、范围等进行明确约定。如果在民间借贷中只有欠条、借条等债权凭证,想要成立一个合法有效的保证合同,出借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借条上写明“保证人”或“到期不还,保证人愿承担责任”的文字,以明确保证人的保证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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