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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进行时】甘肃省法院发布十起涉黑涉恶案件

 2019/11/06/ 08:35 来源:兰州日报 记者 张烁

  案件五:

  史想明等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2018年12月以来,被告人史想明、邓霞强、张玉琳、邓求娃、蔡军龙等经常纠集在一起,在漳县县城、武阳镇、新寺镇等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共实施违法犯罪活动6起,其中敲诈勒索犯罪1起、寻衅滋事犯罪1起、赌博违法活动4起。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想明、邓霞强、张玉琳、邓求娃、蔡军龙等人以殴打、威逼、恐吓等方式,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赌博等数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符合《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属恶势力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史想明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

  案件六:

  卢学瑜恶势力团伙案

  2015年1月,被告人卢学瑜经社员大会选举,担任张掖市甘州区梁家墩镇迎恩村七社社长后,提名具有前科、劣迹人员杨兴军、卢学贤及卢学志等九人重新组成社委会,以为社里争取利益为名,多次煽动、组织本社社员阻拦邻近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围堵单位大门,索取高额“赔偿款”获取非法利益,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邻近单位的生产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卢学瑜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院以被告人卢学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案件七:

  邓积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被告人邓积德、邓延军父子长期从事养殖业并有一定积蓄,自2014年开始邓积德向他人发放高利贷,后邓积德、邓延军以借款形式向他人变相吸收资金用于扩大高利贷发放规模。自2016年2月以来,被告人邓积德、邓延军纠集张玉霞(邓延军之妻)、郭玉萍(邓积德之妻)、朵宏鑫等人在讨要高利贷本息过程中,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虚假诉讼、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以言语恐吓、滋扰、威胁、聚众造势、殴打等手段逼迫借款人或保证人还债。被告人邓积德等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邓积德为首要分子、邓延军为重要成员,张玉霞、郭玉萍、朵宏鑫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民乐县法院于2019年年8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邓积德等八人分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邓积德等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刑罚。宣判后,被告人邓积德等人提出上诉,张掖中院于2019年9月24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张掖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八:

  于国金案恶势力团伙案

  自2015年底至2017年,被告人于国金为牟取非法利益,受他人委托为他人追讨债务,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收车,充当地下执法队,在全国各地多次实施非法收车的违法犯罪活动。期间雇佣、指使郭徽(批捕在逃)、王尧、史天义等人从事拖车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于国金为首,王尧、史天义等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甘州区法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该团伙首犯于国金有期徒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张掖中院经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九:

  黄立福恶势力团伙案

  自2016年以来,被告人黄立福、黄永林、刘寿德以甘肃邦贺实业公司、张掖市邦贺建筑工程公司为据点,为获取高额利息和虚增债务的高额利润,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追索费”“高额利息”,肆意认定违约金等手段虚增债务,与被害人签订房屋(车辆)抵押、买卖转让合同,合同到期后,为讨要债务,使用殴打及滋扰、纠缠、威胁、恐吓、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手段敲诈、占有财物,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家庭生活和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团伙。被告人黄永林、黄立福、刘寿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强行占有他人房屋、车辆、财物、非法讨要债务、胁迫他人出具借条的方式,勒索被害人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黄立福、黄永林、刘寿德在强行索要债务过程中采取殴打、滋扰、纠缠、锁门、强拿硬要等手段,扰乱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及经营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黄立福、黄永林用虚增债务的借据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利用司法资源以达到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罪。甘州区法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黄立福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被告人刘寿德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黄永林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黄立福、黄永林、刘寿德提出上诉,张掖中院经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十:

  陆尚上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2017年4月至2018年7月,陆尚上等34名被告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插手民间纠纷,在甘肃临夏、定西、甘南、庆阳、青海玉树、四川德格等地,通过控制被害人通讯工具,威胁、恐吓、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行拖走他人工程机械12台,被告人陆尚上、王晓珠纠集他人实施犯罪11起。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集团。永靖县法院经依法审理,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陆尚上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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