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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进行时】嘉峪关:锁氏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宣判 5被告人领刑

 2019/12/29/ 00:07 来源:每日甘肃网 记者 郭秀睿

  每日甘肃网12月28日讯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 郭秀)记者从省法院获悉,今天,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对金贵、金龙、金海、金山、金明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公开宣判,以敲诈勒索罪判处5名被告人5年至4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金贵5人均系宁夏海原县人,2014年至2018年期间,5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故意隐瞒回族身份,带领其他务工人员先后在嘉峪关、酒泉、张掖地的建筑工地,务工或承揽工程的名义,先以开设回民灶或高价承揽工程为口挑起事端,后以补偿误工费、路费为由,采取恐吓或阻止被害人离开胁迫手段,勒索他人财务,形成了以金贵、金龙、金海为首要分子,金山、金明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影响用工单位的工程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五被告人先后作案6起,其中金贵、金龙、金海勒索财物价值共计7.88万元,金山、金明勒索财物价值共计6.18万元。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金贵等5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提供劳务的情况下,以索要车费、误工费等为由,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多次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对首要分子金贵、金龙、金海按照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犯罪定罪处罚,对金山、金明按其所参加全部犯罪定罪处罚。且金贵、金龙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实事、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金贵、各有期徒刑5年,判处金海有期徒刑4年6个月,判处金山、索金明各有期徒刑4年,并各处罚金1万元至6000元不等。

  宣判后,各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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