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每日甘肃网  >  甘肃  >  甘肃播报  >  经济

甘肃省再出实招为小微企业纾困解难 承租国有房屋可免3个月房租

 2020/07/02/ 09:05 来源:兰州日报 记者 张万宏

我省再出实招为小微企业纾困解难

承租国有房屋可免3个月房租

  每日甘肃网7月2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 6月30日,记者从甘肃省发改委了解到,我省在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中出“实招”,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下同)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

  日前,省发改委等8部门联合《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以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以具体的工作举措对冲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利影响,切实提高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存和发展能力,引导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充分发挥在繁荣市场、促进就业、维护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持续巩固疫情防控成果,推动生产生活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国企带头扶危帮困

  《方案》提出,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要带头履行社会责任,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克服自身困难,勇于担当,主动帮扶小微企业,与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关键时刻的稳定器作用。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

  房屋租金减免和延期支付政策主要支持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先帮扶受疫情影响严重、经营困难的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等行业。要积极向实体企业和商户倾斜,确保从事实际生产经营的小微企业降本减负。

  实施房屋租金减免政策

  《方案》提出,对入孵入驻各类各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全额拨款事业及国有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小微企业,减免疫情期间3个月房屋租金。国家级、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为入孵入驻的民营中小微和商户减免房屋租金达3万元以上的,给予孵化基地房租减免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总额的70%,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所需资金从2020年度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省属国有房屋(包括有关部门、省属企业、省属高校和研究机构等所属国有房屋)出租的,执行房屋所在地对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屋租金支持政策。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经审定减收的租金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认可。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

  完善财税优惠政策

  《方案》提出,地方政府要履行主体责任,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包括转移支付、地方自有财力等),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现行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方案》提出,要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内增加优惠利率小额贷款投放,专门用于支付房屋租金。对实际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视需要年内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推广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质押贷款产品。

  同时,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实际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的生产经营性贷款,受疫情影响严重、年内到期还款困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视需要通过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临时性还本付息安排。

  稳定房屋租赁市场

  《方案》提出,鼓励将国有房屋直接租赁给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确需转租、分租的,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在受疫情影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时,承租人与出租人在遵守合同协议的前提下,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稳定租赁关系,出租人可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租金。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纠纷调处机制,引导租赁双方协商解决因疫情引发的租赁纠纷。

  确保政策减免落到实处

  《方案》明确要求,在办理过程中,各有关企业应严格遵守制度、流程,加强内部管控,相关办理部门和人员应履职尽责,秉公办理,确保政策减免落到实处。严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对于违法违纪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国有资产流失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万宏

甘肃日报社关于加强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声明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注有“每日甘肃网讯”或电头为“每日甘肃网讯[XXX报]”的稿件,均为每日甘肃网及甘肃日报报业集团版权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每日甘肃网”,并保留“每日甘肃网”电头。

2、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