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选登
侯健民贪污宣告无罪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侯建民系河西学院实验实习农场场长。2010年11月30日至2013年12月31日,侯建民与河西学院签订了《农场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承包经营期间,侯建民给河西学院上交承包款,国家退耕护还林政策收益归河西学院,侯建民享有耕地和果园的生产经营权和收益权。
2012年11月份,西气东输三线管道工程要经过河西学院农场。2013年5月份,侯建民以“侯建民农场”名义与沙井镇政府签订了一份西气东输三线管道工程建设《临时用地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共补偿河西学院农场378748元。侯建民将上述赔偿款均存入自己的个人账户中,并变造了一份补偿金额为245608元的“补偿协议”。
公诉机关认为,侯建民是河西学院正式在编干部,系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委派管理经营河西学院农场,隐瞒征用土地补偿款,变造补偿协议,截留13万余元公款,构成贪污罪。
(二)裁判结果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侯建民在沙井镇政府将补偿款支付给个人后,变造合同,向河西学院交纳补偿款245608元、自己占有133140元的行为,虽然主观上存在占有该款项的故意,客观上采取了变造合同的不合理手段,但其占有的补偿款数额小于应归本人所有的补偿款数额,其行为在客观上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犯罪。宣告侯建民无罪。本案经二审审理,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涉及政府部门和个人等不同主体,且双方均对涉案财产性利益发生了错误认识,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坚持平等保护产权原则,平等对待涉及的政府部门和个人,认真查清了涉案的财产性利益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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