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克恭职务侵占宣告无罪案
(一)基本案情
2001年10月,原庆阳县政府决定对原庆阳县粮油公司进行改制。经评估,该公司净资产为118.4万元。
2001年12月28日,程克恭及全体职工与原庆阳粮油公司有偿解除了劳动关系,选举产生新的领导班子,程克恭任董事长。2002年1月7日,全体职工受让原庆阳县粮油公司资产。此后,程克恭用“锦华宾馆”作为抵押借款158万元,向全体职工支付身份转换费等费用共计167.2553万元。
2002年1月25日,程克恭用受让资产注册成立了“庆阳县兴庆粮油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2月16日,程克恭转让“锦华宾馆”用于抵顶借款。2003年1月8日,公司更名为“庆城县兴庆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6月24日,经甘肃信立新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庆城县兴庆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财产2014年5月31日价值275.5万元。
(二)裁判结果
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程克恭犯职务侵占罪向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庆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程克恭无罪。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检察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程克恭在企业改制中的行为构成犯罪明显错误。被告人程克恭占有集体资产的同时,支付了全体职工安置费用,且数额大于集体所有资产净值,未对职工财产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典型意义
该案属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一个典型产权案件。该案发生于企业改制期间,被告人行为发生时,涉案资产虽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但被告人处分集体财产未经法定程序。对此行为应综合当时国有企业负担过重、经营不景气等情况,以及社会经济环境变化等因素予以客观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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