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义廷合同诈骗宣告无罪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29日,李逢太(已判刑)假借淮安市苏淮运输有限公司中国西北部项目总经理身份,持伪造的甘肃省发改委《关于新建“160万千瓦景观风电场和12.5万千瓦太阳能电场”项目准予备案的通知》及敦煌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的批文,以发包敦煌市新建“160万千瓦风电场和12.5万千瓦太阳能电场”风电底座土建工程为由,骗取殷义廷的信任,于2012年5月29日与殷义廷签订合同,将700座风电底座土建工程发包给殷义廷,收取工程定金12万元。后殷义廷于2012年6月5日与朱天林签订施工合同,向朱天林发包了300座风电底座土建工程,并收取朱天林保证金14万元。2012年6月28日,李逢太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向殷义廷退赔12万元。此时殷义廷已得知工程不存在,但未退还朱天林工程保证金。2014年8月5日,殷义廷被抓获,退赔14万元。
(二)裁判结果
敦煌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殷义廷得知在李逢太处承包的风电基座土方工程系虚假工程后,并未向朱天林退还工程保证金,而后逃匿,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且收取的工程保证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此案经一审、重审后,判处殷义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殷义廷不服,两次提出上诉。酒泉中院二审认为,殷义廷是被李逢太欺骗后才承包工程的,在与朱天林签订合同和收取保证金时,殷义廷并不知道发包的工程虚假,故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无证据证实其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欺骗对方。故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殷义廷无罪。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将民事纠纷上升为刑事案件。通过四次审理,历时两年才得以纠正,教训极为惨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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