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上班期间发病身亡 用人单位否认工伤
法院终审判决:这是工伤
每日甘肃网2月26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一场工伤认定,牵扯出多起官司,用人单位接连起诉上诉,申请法院撤销工伤认定。案件经两级法院审理,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月25日公布终审判决,根据庭审调查以及证据呈现,用人单位的诉求不能成立,驳回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定,2013年6月15日,董某与甘肃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安保工作,工作地点为北龙口招商中心。2016年10月24日17时左右,董某突发疾病,被同事发现并拨打120急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证明记载:院前死亡、心源性猝死。2017年2月20日,董某的近亲属向兰州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向九龙公司送达了举证通知书,经调查核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于2017年5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董某为视同工伤。九龙公司收到决定书后不服,于2017年7月向甘肃省人社厅申请复议。省人社厅经审查,认为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同年8月10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事后,九龙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省人社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原审法院认为,九龙公司诉讼请求与查明事实不符,且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甘肃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九龙公司向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董某是在下班后回居住区域突发疾病抢救无效去世的,并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工作场所死亡的。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董某是否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
首先,综合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各方质证意见,应当认定董某平时的下班时间为17时30分,2016年10月24日下午董某突发疾病时间在17时30分前。
其次,上诉人九龙公司主张董某的工作范围不包括招商中心大门关闭,招商中心只是董某居住场所而非工作场所,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复议程序、行政诉讼一审程序中均未提出招商中心大门关闭工作由谁负责。在二审庭审中,上诉人明确表示因董某在招商中心居住,故该项工作并未安排别人负责。结合上诉人与董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安排董某从事安保工作、工作地点为招商中心的明确约定以及证人证言,能够认定招商中心平时下班后大门关闭工作由董某负责。董某在招商中心大厅内等待下班关门期间发病,当时招商中心大厅内尚有其他员工没有离开,故应当认为董某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第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职工具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视同工伤。
法院据此终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兰州晚报全媒体记者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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