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每日甘肃网  >  甘肃  >  社会新闻

【以案说法】遭遇家暴,向谁求救?

 2019/04/01/ 08:45 来源:每日甘肃网-甘肃经济日报 记者 苏叶 通讯员 李寿斌

遭遇家暴,向谁求救?

  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苏叶 通讯员 李寿斌

  案例:王小花(化名)与丈夫均为康县南部山区农民,这里盛行女娶男嫁的风俗,多数男子都入赘到女方家里,王小花与丈夫也是这种模式。丈夫年长王小花几岁,结婚十几年,育有一儿一女。由于王小花没有收入,全靠丈夫挣钱养活,经济上的依赖,让丈夫有了优越心理,再加上封建观念影响,丈夫时常对王小花非打即骂,长此以往,王小花心里的怨恨越来越深。

  今年1月22日,丈夫逼着王小花早早起来做饭,并拿出匕首称不听话就整死她,王小花像往常一样忍气吞声做了。下午丈夫对王小花又是恶言相对,并称自己胸口疼,喝药后躺下睡觉。此时,王小花累积在心里的怨恨持续发酵,顺手在柴堆里找了一根木棒,在确定丈夫熟睡之后,拿起木棒对着丈夫的头部,狠狠的就是两下,丈夫当即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月28日,康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王小花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不少人对王小花的遭遇表示同情,但更多的人在追问:“如果女性遭遇家暴,可以向谁求救?”都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庭事务是生活的私事,外人管不着,法律也难介入。但当家庭行为变成家庭暴力时,究竟可不可以再当作家事对待?当受害女性想要寻求帮助时,法律又能给予多大程度上的保护?记者邀请承办此案的康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王继康为我们答疑解惑。

  记者:怎样才算家庭暴力?

  王继康:对家庭暴力,法律给出了一定范围,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人身、精神等侵害行为。同时强调,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意指同居期间的暴力行为也算家庭暴力。

  记者:遭遇家暴想要寻求保护时,有哪些途径可以向哪些组织或机构求救?

  王继康:家暴不但是一种严重的人身侵权行为,情节恶劣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面对家暴,我们不应该选择沉默,要寻求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2016年3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中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然,法律给出了很多组织和机构可以保障家暴受害者的权利,但是保障的途径无外乎三种。一是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者社会组织反映,获取帮助;二是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视情况做出相应处理;三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记者:面对家暴,受害人该怎么做?怎样收集家暴证据?

  王继康:面对家暴,受害人应该坚决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在当前法治状态下,无论是基于家暴引发的诉讼离婚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受害人或者公诉方都要提供家暴受害人曾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证据,如伤情鉴定书等,还要向法院证明伤情是配偶所致,且不是偶尔发生。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主张是真实的。

  要收集家暴证据,这就要求我们家暴受害人摒弃“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增强证据收集意识,及时报警。同时,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在家暴发生时,能够录音录像的尽量争取,并且将情况向有关机构或组织及时反映,保存好相关书面材料,有证人在场的,记下证人名字,争取证人支持,对有加害人出具的保证书、悔过书或者网络聊天或者微博微信等电子证据的,做好保存。

  记者:家暴可以当作家事对待吗?

  王继康:家暴是否属于家事,应以2016年3月1日作为一个节点。在这之前,家暴是否属于家事是不明确的,甚至在大多数人的观念中,家暴就是家事,但在这之后,家暴不再属于家事是明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正式颁布实施,明确将家暴上升为国法的规范范畴,明确告知人们家暴不属于家事。

  记者:当受害者演变成以暴制暴的刑事案件时,法庭将如何考量以暴制暴者的罪与罚?

  王继康:不敢反抗、不愿反抗、不去反抗,是大多数家暴受害人面对家暴选择的方式。但是极端的以暴制暴案例也是屡见报端。对于这种以暴制暴形成的刑事案件,现实中也会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近日最高检发布了对福建福州赵宇案的处理结果,将正当防卫引领到新的认识高度,这就告诉我们,如果以暴制暴属于正当防卫,也就无从考量罪与罚的问题。如果不属于正当防卫范畴,是另起犯意实施犯罪,那么即使是家暴受害者也应当对自己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罪是摆脱不掉的,法庭只能在认定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情形下,酌定减轻一定的刑罚。

甘肃日报社关于加强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声明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注有“每日甘肃网讯”或电头为“每日甘肃网讯[XXX报]”的稿件,均为每日甘肃网及甘肃日报报业集团版权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每日甘肃网”,并保留“每日甘肃网”电头。

2、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新闻排行

1   降压供水公告
2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示2018年享受政府特
3   兰州:黄河里冲出一条一米长的娃娃鱼
4   林铎在全省金融工作会议上强调 坚决防范化解风险积极
5   省食药监局:效价指标不合格百白破疫苗未流入甘肃
6   每日甘肃网7月22日甘肃热点新闻回顾
7   【全国网媒看平凉】探访崇信龙泉寺 感受文化旅游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