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甘肃网7月22日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李杨)今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兰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的说明。
针对兰州市燃气峰差高达1:7以及冬季气荒严重的突出问题,《条例》第十五条提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规划建设燃气应急气源储备基地,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条例》还增设了对瓶装燃气的规划,其中第十七条提出:“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燃气经营者可以设立瓶装燃气服务点,其应当向原许可的燃气管理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的,不得设立瓶装燃气服务点、不得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等活动。”
针对施工开挖破坏燃气设施的问题,《条例》在第三十五条提出:“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在开工前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签订安全施工协议,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施工。”
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燃气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兰州市按照实际情况,修改该条例十分必要。《条例》细化和明确了燃气管理职责,燃气的应急储备、增设了对瓶装燃气的规范管理以及对燃气设施的保护作了具体规定。条款简洁明了,具有较强的指导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制定过程符合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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