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甘肃网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金奉乾 通讯员武宏红)12月19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崔某锋等23人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庆阳市宁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崔某锋、孙某宁、米某宁、周某明、米某龙、米某峰、崔某龙、王某军、樊某龙、王某龙、谯某平、路某平、彭某宁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宁县新庄镇米家沟村、马家村河滩地非法采挖砂石,且采挖地点位于西平铁路店子沟特大桥、杨家河特大桥附近,属于禁采区,且系禁采期,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周某龙、白某岗、杨某民、高某、孙某宁、赵某平、郭某云、郧某锁、郭某银、李某刚、王某平、崔某峰、谯某平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矿产品,而予以收购、居间介绍、代为销售,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宁县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及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崔某锋等23人判处5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对各被告人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共计301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崔某锋、孙某宁等13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庭审中,法庭针对原审判决量刑是否过重等庭审重点进行了法庭调查,听取了各上诉人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检察员的出庭意见等,合议庭进行了初步评议。上诉人家属旁听了案件的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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