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朱婕
案名:金昌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康迪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和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金昌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康迪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和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2018)甘民初35号民事判决,判决和龙公司应给付金昌水泥公司25763956.8元。同时,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8)甘03民初3号民事判决,判决由康迪亚公司应给付金昌水泥公司15559680.78元。后该两案进入执行程序,因两案为同一申请执行人,两案合并执行,总执行标的为41323637.5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康迪亚公司、和龙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康迪亚公司、和龙公司仍不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状况。经法院执行人员三赴南京、盐城等地走访调查,并依法冻结查封康迪亚公司、和龙公司银行账户、名下所有不动产价值数亿元。康迪亚公司、和龙公司提出公司资金紧张,暂时无法一次性偿还欠款。执行法院在与双方当事人多次协商沟通后,金昌水泥公司同意被执行人分期支付欠款。康迪亚公司、和龙公司于2019年1月、2月、3月底分别支付1000万元,剩余款项11323637.58元,金昌水泥公司与康迪亚公司、和龙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达成一致意见,康迪亚公司、和龙公司承诺支付案款100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371265元,已于2019年7月15日全部履行完毕。
二、执行结果
本案执行标的41323637.58元,全部执行到位。
三、典型意义
近两年来,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许多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企业经营困难。在这种客观环境下,对于个别因资金暂时短缺、具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执行时应当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罚款等强制措施,而是采取“放水养鱼”的执行方法,维持企业正常生产,通过引进外来资金、合作生产等办法逐步兑现债务,避免因机械执行,给企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本案执行过程中考虑到了案件当事人的特殊困难,执行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案件的执行进行协商,耐心平息申请人的激动情绪,建议被执行人制定还款计划,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案件得以平稳执行,同时,还为双方当事人今后的进一步合作奠定了基础。该案较好地体现了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坚持文明执行、善意执行的理念,立足审判、执行工作,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和作用。
相关新闻
- 2020年04月23日保护涉诉企业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甘肃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之六
- 2020年04月23日规范公司高管人员行为,维护企业合法产权——甘肃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之五
- 2020年04月23日不诚信违约?依法判决支付欠款——甘肃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之四
- 2020年04月23日诋毁他人商誉,被判赔偿8万元——甘肃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之三
甘肃日报社关于加强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声明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注有“每日甘肃网讯”或电头为“每日甘肃网讯[XXX报]”的稿件,均为每日甘肃网及甘肃日报报业集团版权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每日甘肃网”,并保留“每日甘肃网”电头。
2、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