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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获刑并处罚金

 2020/04/29/ 09:36 来源:甘肃日报-新甘肃客户端 记者 张富贵

  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张富贵

  甘肃省检察院4月2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一批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肖某某、伏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18年5月,伏某某从一微信好友处以15000元购买了一只浣熊,之后用这只浣熊从青海省的张某处交换了一只辐纹陆龟。2019年3月,伏某某用交换来的辐纹陆龟又与居住在兰州市城关区的王某某(另案处理)交换了较小的辐纹陆龟一只、苏卡达龟一只、鬃狮蜥一只。之后,伏某某、肖某某经二人的共同微信好友孙某某介绍,互加为微信好友。2019年4月1日伏某某以5000元的价格将从王某某处交换来的辐纹陆龟、苏卡达龟出售给肖某某,并附带赠送鬃狮蜥一只。2019年4月17日,公安人员从肖某某处查获辐纹陆龟一只、苏卡达龟一只。经司法鉴定,辐纹陆龟为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为5000元;苏卡达龟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为2500元。

  2019年7月15日,兰州市森林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城关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两名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明知非法出售、收购的是国家Ⅰ级、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补强证据,经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反复沟通,制定详细的补查提纲退回补充侦查。经过补充侦查,2019年9月27日,城关区检察院以肖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伏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城关区法院提起公诉,公诉人出庭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两名被告人有自愿认罪、悔罪表现,建议酌定从轻处罚。城关区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公诉意见,以肖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以伏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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