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甘肃客户端嘉峪关讯(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张文博 通讯员 王继禄)日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污染环境案,马某强、马某云等5名被告人被判处四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判决各被告人赔偿危险物处置费217.09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至11月,马某强租赁嘉峪关市峪泉镇田生福大院和嘉峪关市嘉玉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西院,在未取得任何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伙同张某、马某云、朱某照非法拆解废旧铅蓄电瓶进行炼铅对外销售牟利。其中2018年11月,马某强、马某云、朱某照合伙期间,非法收购废旧铅蓄电瓶827.464吨进行拆解炼铅。其间,张某帮助购买联系部分废旧铅蓄电瓶,黄某受雇开车拉运所拆解的电瓶和过磅等工作。后公安人员在田生福大院内查获未拆解的废旧铅蓄电瓶82.5吨、已拆解的电瓶外壳328.92吨、已粉碎的电瓶外壳颗粒8.08吨、拆解的铅板15.86吨、倾倒的电瓶电解液45.6吨。经检测,倾倒电瓶电解液的渗坑内的液体具有强酸性,该院内及渗坑内的土壤呈酸性,铅、锌污染明显。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强、马某云、朱某照、张某、黄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确认。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马某强有期徒刑四年、马某云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朱某照有期徒刑三年、张某有期徒刑二年、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各处罚金。同时,判决5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危险物处置费217.09万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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